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
一、基本信息
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
二、部門信息
連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三、窗口辦理
辦理地點:開發區匯晶路1號查驗樓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六9:00-12:00 13:00-17:00
咨詢方式:0518-12123
四、受理標準
服務對象:自然人
受理條件:改變車身顏色需備案的
五、辦理材料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交驗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六、辦理流程
交驗機動車—審核資料—業務受理—制證
七、辦理時限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
八、收費情況
行駛證工本費:10元。
九、審批結果
暫無
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于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屬于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還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屬于需要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的,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制作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屬于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轉入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十一、咨詢投訴
咨詢方式:0518-12123
監督投訴方式:暫無
十二、政務服務網鏈接
暫無
十三、是否支持在線辦理
否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