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 工作指導意見》解讀
一、《意見》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市先后對大量道路進行了改、擴、新建,但道路建設主體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配套交通安全設施,道路也沒有通過交通安全設施驗收即投入使用。為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主動預防和有效壓降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此指導意見。
二、相關法律依據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四同步”的具體內容
“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進行驗收。
四、“四同步”的具體程序
對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進行設計方案、初步設計評審,必須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組織評審的單位應提前3個工作日將設計文本提供給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設計文本后,應組織人員現場勘驗,并對有關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情況,以及道路交通組織方式等提出書面意見。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道路建設主體或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必須遵照執行。對其它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五、工程驗收主體就程序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竣工驗收,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及時配合開展交通安全設施驗收準備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驗收通知后,應當組織人員實地勘驗,書面提出驗收意見。道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交通安全設施費用
編制道路設計方案、道路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步規劃、設計交通安全設施,并將相關建設費用納入道路建設預算和工程建設總費用。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