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解讀
今年6月初,市政府出臺《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連政發〔2017〕45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意見》的起草情況,從三個方面作簡要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國務院辦公廳《推動1億非戶籍戶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公治〔2016〕1031號)等文件進一步放寬了城鎮落戶條件,明確規定“大中城市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全面放開對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的落戶限制”。
二、起草過程
2017年初以來,按照國發〔2016〕8號、國辦發〔2016〕72號、公治〔2016〕1031號等文件部署要求,市公安局提請市政府修訂《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經市公安局多輪內部調研、開展問卷和電話調查、組織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調研論證、座談討論,市政府法制辦開展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常務會、市深改組會議分別于4月15日、5月24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相關事項,6月初,市政府印發《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連政發〔2017〕45號)。
三、主要內容
為認真貫徹中央、部省的部署要求,全力服務保障我市城鎮化發展進程,我市在前期建制鎮租賃房屋、投資納稅城鎮落戶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中央、部省有關規定,對2015年出臺的《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連政發〔2015〕175號)進行了修訂,修改內容如下:
(一)修訂《意見》第(四)條第一款關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即可落戶的規定,將合法穩定住所范圍擴展至租賃房屋并全面放開建制鎮落戶條件。
原規定:“1.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修訂為:“1.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產權房的;2.租賃公房的;3.在城區及縣人民政府駐地鎮租賃私有房屋,連續居住滿1年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4.在建制鎮(縣人民政府駐地鎮除外)租賃私有房屋居住生產生活的”。
(二)修訂《意見》第(四)條第二款關于投資經商落戶限制條件,取消投資經商落戶金額限制。
原規定:“2.有合法穩定就業或投資20萬元以上或招商引資30萬元以上,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
修訂為:“5.有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
(三)鑒于修訂后的落戶條款已全面放開建制鎮的落戶條件,刪除《意見》第(五)條中關于“本縣區公民在除縣區人民政府駐地鎮外其他建制鎮居住生產生活6個月以上的,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的內容。
(四)修訂《意見》第(六)條關于合法穩定住所范圍的規定,將范圍拓展至全市租賃房屋。
原規定:“合法穩定住所,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建制鎮還包括在當地房產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
修訂為:“合法穩定住所,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及單位租賃給本單位人員使用的單位公有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私有租賃房屋(單位租賃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的單位公有房屋參照私有租賃房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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