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辦法》解讀
一、《辦法》出臺背景
近年來,隨著公共資源交易范圍的不斷拓展,交易項目的不斷增加,各類針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案件也呈現出增加的趨勢,投訴形式復雜多樣,且投訴人時常是多頭投訴,四處舉報。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機制,規范投訴及受理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暫行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的定義
公共資源交易投訴是指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行為。
三、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程序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公共資源交易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投訴受理部門視情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四、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調查
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投訴人拒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五、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投訴受理有關部門視以下情況分類處理: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應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投訴,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自行終止。
六、投訴處理決定書應包含內容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事項;(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七、違法違規行為的問責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建議由監察機關及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委托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規、考核辦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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