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運用辦法(試行)》解讀
一、出臺《辦法》的必要性
出臺該《辦法》,是落實我市“高質發展、后發先至”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是加快推進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的需要。
二、《辦法》的總體要求
《辦法》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主體實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以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交易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定,并督促項目單位將綜合評定結果應用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三、《辦法》的建設目標
加快推進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依法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采取限制措施,實現“一處受罰、處處受限”。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國家發改委等24個部門《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辦法的通知》《江蘇省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連云港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綱要》以及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要求編寫。
《辦法》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主體——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公共資源交易、合同履行、從業人員履職以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司法等信息做出了解釋和說明,并就相關信息的采集、記錄、驗證和交互共享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和合同履行中,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有關行為視為聯合懲戒的對象,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并就聯合懲戒的對象適用處罰措施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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