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解讀
近日,市政府辦公室轉發了市民政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市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和衛計委等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更好理解《意見》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全市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工作,現就《意見》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醫療救助是維護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的托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2014年2月,國務院出臺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2014年12月,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對醫療救助的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201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5〕30號),2015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135號),對醫療救助工作進一步作出明確部署,并對貫徹落實提出具體要求。
為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連云港實際,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代擬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先后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經反復修改討論后提交市政府辦公室,于2017年2月23日正式印發。《意見》的制定出臺,主要意義在于:
一是進一步健全我市的社會救助體系。醫療救助是群眾需求最為迫切,任務較為繁重的一項救助制度。《意見》提出了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的“缺項”和制度“短板”,有助于進一步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是進一步推動醫療保障合力形成。《意見》加強了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等制度的銜接配合,發揮了醫療保障體系制度合力,筑牢了醫療保障的底線。
三是進一步踐行“救急難”的重要使命。現實生活中群眾面臨的急難情形,大多數是因重特大疾病引起的。《意見》拓展了醫療救助的范圍,提高了醫療救助的標準和水平,最大程度降低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負擔,實實在在地化解群眾急難困境,保障他們的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
二、主要內容
《意見》在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了細化、實化,分為總體要求、救助對象、對象認定、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和救助資金結算以及健全保障措施等7個章節,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兩種對象類型”。在綜合考慮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家庭困難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因素基礎上,將救助對象劃分為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和拓展醫療救助對象。其中重點救助對象為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大重病患者、重點優撫對象、精減退職老職工、孤兒、特困職工等七類。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納入當地醫療救助政策管理,拓展了救助范圍。
二是明確了“兩種救助形式”。明確資助參保參合和醫療費用補助兩種救助形式以及相應標準。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全額資助其參保參合,確保其及時得到醫療保險補償;明確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封頂線不低于當地基本醫保封頂線50%。為進一步解決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問題,規定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點救助對象的救助比例高于拓展救助對象和其他救助對象。
三是明確了“兩種結算程序”。按照與基本醫保密切銜接的原則,規范了即時救助、事后救助資金結算程序。在能實現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由醫療機構直接扣減醫療救助費用,簡化了結算程序,增強了救助的時效性,最大程度減少醫療救助對象看病費用的直接墊付和支出;不能進行即時結算的醫療救助對象,可以通過事后救助渠道得到救助,確保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無縫對接。
四是明確了“四項工作機制”。要求進一步健全統籌協調機制、資金籌集機制、結算管理機制和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確保醫療救助制度健康、平穩、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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