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我市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著力規范行政調解網絡建設、制度體系、文化體系和效能體系建設。下面,我就有關情況向大家作簡要介紹。
一、《實施意見》的出臺背景
(一)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央就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和《江蘇省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都明確提出了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健全工作格局、推進制度建設、搭建化解平臺、促進各類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健康發展。《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提出要健全行政調解制度。《江蘇省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提出要建立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連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要推進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行政調解工作,逐漸由邊緣走向舞臺中央,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當前,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生了轉變,從“物質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從“落后的社會生產”到“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表象上看,社會主要矛盾從原來的“數量短缺型”的低層級供需矛盾,向“質量不足型”的高層級供需矛盾轉變,矛盾的尖銳性、對抗性降低了、緩和了,但實質上矛盾的內涵更加拓展、外延更加寬泛,根據“水漲船高”的原理,意味著新時代各項事業發展遇到的挑戰、險灘、坎坷會更多,應對矛盾、解決矛盾的難度會更大、要求會更高,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迫切需要行政機關轉變觀念,發揮行政調解的“緩沖器”和“減震閥”作用。
(三)推進全市行政調解的迫切要求。連云港市行政調解工作2012年開始起步,一直在穩步有序推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環境保護、涉校涉生、消費者權益保障等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較為集中,具有相當的普遍性,特別是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建設、交通、衛生計生、工商、物價、人社及城管等領域行政調解任務較重,需要有具體的規范性文件來指導行政調解工作的推進,以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二、《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八個部分,包括指導思想、工作目標、明確行政調解內涵、范圍和原則、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落實工作保障等。
(一)工作目標。提出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全面履行行政調解工作職責,健全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培育行政調解文化,健全保障機制,提高行動調解率和人民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滿意率,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明確行政調解定義、范圍和原則。
行政調解的定義: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居間協調處理與行使職權相關的民事糾紛的行為。
行政調解工作范圍有三方面: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民事糾紛。
行政調解工作原則有四項:即合法合理原則、積極主動原則、優先及時原則、平等自愿原則。
(三)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網絡,即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健全由政府領導、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要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與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著力處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
(四)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明確了行政調解工作中應當健全的六項制度,即統計報告制度、分析研判制度、告知制度、行政調解員選任及培訓制度、回訪制度、考核獎懲制度。
(五)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分別從行政調解的申請、行政調解的參加人、行政調解的受理、調處、終止及行政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行政調解的期限、行政調解文書歸檔等九個方面對行政調解工作程序做了明確規定。
(六)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分別從強化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協議書司法確認制度等方面作了規定。要求創新行政調解方式,積極探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新途徑,拓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鼓勵心理咨詢師以及其他領域專業化社會力量作為調解志愿者,為人民群眾提供心理疏導、評估、鑒定、調解等服務。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調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鼓勵和規范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化解,明確操作規程。
(七)落實工作保障。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隊伍建設、加強經費保障和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平臺建設等四個方面落實保障措施。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創新點
《實施意見》在充分總結我市近些年來行政調解制度方面的先進做法和經驗,在行政調解制度設計方面有一定創新,主要體現在:
一是全面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程序。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對行政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員的選定、受理、調處、終止等行政調解程序均進行了規范,并詳細規定了行政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行政調解案件辦理期限、行政調解文書的歸檔等事項。進一步體現調解程序的規范化。
二是建立了行政調解案件司法確認制度。根據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建立了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制度,調解機關依法對調處民事糾紛后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書,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機關專用印章,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同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保每一份民事合同性質的行政調解協議書都能得到依法確認,有效提升行政調解協議書的履行率。
三是強化了行政調解文化建設。
1、統一行政調解標識。標識的含義是,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過說服疏導的方式,疏通心理,達到握手言和的行政調解目的。元素的含義:紅字代表黨的領導;握手圖形又像大地,代表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化解社會矛盾;橄欖綠象征和平;天平是鑰匙和“正”字的抽象變形,表達了公平公正;鑰匙代表調解者發揮聰明才智,打開心結;兩只手緊握象征達成共識,定紛止爭。
2、踐行行政調解文化。大力弘揚傳統“和”文化,把行政調解文化建設融入行政機關文化,并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渠道開辟專欄進行“和”文化宣傳,擴大“和”文化的熏陶受力面,讓謙和、禮讓的美德深入人心。各級政府及部門在開展行政調解工作過程中將工作制度、流程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上墻公示,挖掘歷史文化,精選集情、德、法于一體的警示名言懸掛于調解室內,營造和諧的調解氛圍。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