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解讀
為公平、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和扶貧開發,規范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切實提高社會救助、扶貧開發工作的精準性和公信力,今年7月,在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市民政局、市扶貧辦共同擬定并向市政府報送了《關于擬請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的請示》。經市十四屆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10月16日,市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了《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連政辦發[2017]14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將《暫行辦法》的出臺背景、制訂依據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加強對救助對象、扶貧對象“精準識別”的需要。在實施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以及對扶貧對象建檔立卡時,居民的經濟狀況是重要參考因素。救助對象、扶貧對象的精準識別,是“精準救助”、“精準扶貧”的前提。為公平、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扶貧開發制度,需要不斷加強和規范對困難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切實提高政府救助工作、扶貧工作的精準性。
(二)落實“陽光扶貧”工作的需要。省紀委提出在我市開展“陽光扶貧”第二批試點工作,在工作部署中,省紀委、市委明確提出,要將全部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家庭納入核對范圍,這是一項新的任務。市核對中心的核對范圍、核對對象和核對數量都有了明顯拓展。核對范圍從市區(不含贛榆區)拓展到全市各縣區;核對對象從低保、住房保障等申請對象拓展到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核對數量從原來的5600余戶、11700余人拓展到全市建檔立卡對象10萬余戶、24.8萬余人,為保障扶貧對象核對工作有序開展,需要對我市核對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
(三)提高我市核對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長期以來,實施有關社會救助、扶貧開發制度的政府相關部門對于居民經濟狀況的核對,往往是依照各自領域的法規文件,根據各自調查獲取的信息資源在本系統內各自進行,客觀上造成了核對系統的重復建設和信息資源的部門分割。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制度,有利于促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我市社會救助、扶貧開發制度的公平、有效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二)《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
(三)《中共連云港市委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陽光扶貧”監管系統 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施意見》(連發〔2017〕21號)。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6章,共25條。《辦法》主體框架分為總則、組織領導、核對對象及內容、核對程序、監督管理、附則。對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核對工作機制、參與核對部門及職責等做了界定。對核對對象及內容做了說明,重點對核對程序進行了細化。
(一)關于授權核對。《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第七十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過婚姻登記、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農業農機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根據此項規定,《辦法》提出核對機構受理核對委托后,委托部門要根據核對機構提出的核對數據格式,在2個工作日內向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對象簽訂的《連云港市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和核對對象基本數據表。委托部門對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
(二)關于參與核對部門。對于認定困難家庭經濟狀況具有參考價值的核對數據分散掌握在不同部門,而核對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就是核對數據的有效交換對接與整合。為此,《辦法》專門對參與核對部門及其職責進行了明確。目前,與市核對中心有數據交換的部門涉及公安、工商、人社、地稅、公積金、住房等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核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并建立核對信息對接交換機制。
(三)關于核對工作方法。《辦法》指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核對工作由縣區核對機構承擔;有跨縣區核對需求的,由縣區核對機構向市級核對機構提出核對申請。同時,根據核對信息化建設水平,梳理出三種核對模式,包括核對系統自動比對、部門數據交換比對、參與部門反向比對,并對核對模式進行了說明。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