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9月2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連云港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連政辦發〔2019〕99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進一步精優化了我市營商環境,明確了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體實施要求。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江蘇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53號)精神,按照市政府要求,今年6月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廣泛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展改革委等17個部門和單位征求意見。8月8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實施方案(送審稿)》報送省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查。8月15日,省領導小組反饋審查意見。根據省《實施方案(送審稿)》和反饋意見,及時對《實施方案(送審稿)》修改完善。9月2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連云港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包括六大部分二十一條,主要突出改革創新、精簡高效和聚焦服務對象感受度、滿意度三個方面原則。
(一)總體要求。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00個工作日以內,初步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系統平臺互聯互通;2020年底前,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基本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其中,100個工作日的審批總時限包括行政審批、備案和依法由審批部門組織、委托或購買服務的技術審查和中介服務,以及市政公用服務報裝等辦理時間。
(二)統一審批流程。主要內容體現在精簡審批事環節、規范審批事項、合理劃分審批階段、分類制定審批流程、推行區域評估和推行告知承諾制6個方面。審批流程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按照投資方式、項目類型分類制定5類審批流程圖。
(三)統一信息數據平臺。建設覆蓋全市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并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對接,實現審批數據實時共享。
(四)統一審批管理體系。主要內容為“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完善項目策劃生成機制、“一個窗口”提供綜合服務、“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一套機制”規范審批運行。
(五)統一監管方式。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務3個方面予以明確。
(六)加強組織實施。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溝通反饋和培訓、嚴格督促落實、做好宣傳引導4個方面強化組織領導,確保落實到位。
三、主要改革創新點
我市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的目標要求基礎上,自加壓力,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五方面改革創新點:
(一)審批時間方面
省方案:2019年上半年,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00個工作日以內。
我市方案:考慮到自貿區獲批,將審批時限壓縮為“3-5-7”,即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及其他類、線性工程類項目從申報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到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審批時間控制在70個工作日內;一般社會投資項目從取得用地到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審批時間控制在50個工作日內;帶方案出讓用地的社會投資項目及小型社會投資項目從取得用地到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審批時間控制在30個工作日內。
(二)轉變管理方式方面
省方案:概括要求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部門間內部協作事項,確定具體的調整事項、管理方式和相關要求等。
我市方案省方案基礎上明確了:1、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如需就設計方案征求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由自然資源部門統一負責按照并聯審批的方式和規定向其他部門征求意見。2、對于劃撥用地項目,自然資源部門、各區政府依法提前組織開展農用地轉用、征地拆遷等工作,將“生地”轉變為“熟地”;對于招拍掛出讓項目,在土地出讓前,完成規劃條件(含管線綜合條件)、土地勘測定界、市政意見、水務意見、環境影響評價等,以及土地開發其他約束條件確定,強化土地出讓前指標控制。3、帶方案出讓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
(三)調整審批時序方面
省方案:將地震安全性評價調整到工程設計前完成;將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文物資源評估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供水、供電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包裝等事項調整到開工前完成。
我市方案:明確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國省干線公路影響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含雷擊災害風險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文物保護方案、壓覆礦產資源評估、文物資源評估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其他事項在工程施工前完成。
(四)工程項目類別劃分方面
省方案:沒有明確要求。
我市方案:劃分為五個類別,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及其他類項目、政府投資線性工程類項目、一般社會投資項目(除帶方案出讓用地項目及小型社會投資項目)、帶方案出讓用地的社會投資項目、小型社會投資項目(符合區域規劃環評且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等需要特殊審批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儲等生產辦公設施項目)。
(五)推行區域評估方面
省方案: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各類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具體實施范圍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區域評估的區域,相關部門應根據區域評估結果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要求。2019年二季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實施區域評估細則,明確實施區域評估的主體、實施范圍、內容、方式,以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等。
我市方案:在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全面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及環境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牽頭聯合各功能板塊制定年度區域評估計劃,各相關部門將區域評估經費申報財政預算。在實行區域評估的區域內,由相關部門根據區域評估結果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要求,共享區域評估評審結果。制定并實施區域評估細則,明確實施區域評估的主體、實施范圍、內容、方式,以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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