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市政府印發了《連云港市市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四章共二十八條,其中明確了登記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了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符合的要求以及辦理的程序、時限,同時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也作了相關規定,使我市市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有規可依。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之一。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問題高發環節和監管的難點、重點領域。2016年,省人大依據《食品安全法》授權規定,出臺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登記證具體申領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初步排查約1100余家,生產的產品主要有糕點、面制品、食用油、豆制品等。具有規模小、分布廣、季節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存在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不到位、食品原料采購把關不到位和生產加工過程的安全衛生難以保障等問題。
二、起草修改過程
2016年5月,連云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了由主要領導和相關業務處室參加的《辦法》起草小組,對有關問題開展調研分析,在充分借鑒兄弟城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召開了意見征求會,另外通過網站征求意見,對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討論,經修改后最終定稿報送市法制辦,市法制辦就修改后的文稿再次征求意見,經修改后報請市政府審議通過。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八條:
(一)辦法的范圍
該辦法適用于我市市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該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該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不包含以下情形:
1、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2、依托各類市場和食品經營場所,面向最終消費者,在同一或相鄰地點,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商業店鋪;
3、在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環節中包含的加工制作行為和現做現賣行為;
4、以中央廚房方式加工制作食品并配送餐的行為,如:放心早餐、網上訂餐等;
5、擬生產《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
(二)明確職責分工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領工作,并提供相適應的經費、人員等保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領及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領及相關工作。
(三)重點內容
1、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具體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符合的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3、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的處理方式以及受理、審查、決定的相關規定;
4、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限、擺放及保管要求;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5、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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