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解讀
6月13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連政辦發〔2018〕8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臺,現就《實施意見》出臺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等方面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
告知承諾制的定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行政審批機關即為其辦理相關審批事項。
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與傳統審批模式相比有哪些特點?
一是簡化了審批手續、優化了審批環節、壓縮了審批時間,能讓申請人可以快速取得審批,并投入生產獲利;二是拉近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距離,行政審批部門和申請人的關系變為合作和互動關系,行政服務特征更為突出;三是改變了重審批、輕監管的審批模式,推動了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是建立在誠信機制約束、企業守法經營的基礎上規范運作的,申請人由被動接受審查轉為主動加強自律,強化信譽意識。在享受辦事程序簡化便利的同時,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申報事項負責,履行主體責任。
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包括哪些?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嚴格控制以及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項目外,屬于我市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涉及企業設立及企業、法人和公民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實施項目建設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四、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后,行政審批機關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是告知。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依據的法律、應當具備的條件、提交材料的名稱等具體內容。二是承諾。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書和告知承諾格式文書,表明其認為已經符合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要求,并對基本信息真實、準確等內容作出承諾。三是受理、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書面承諾符合規定形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受理并原則上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四是誠信檔案。行政審批機關要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市審批改革部門要建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共享,供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備查。
一是行政審批機關應堅持依法行政,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政策制度,兌現政府對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承諾,并提供優質服務。二是申請人已按照告知承諾制度作出承諾,屬我市行政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在承諾時限內行政審批機關未核發有關批準文件證件,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相應的行政審批機關承擔責任。三是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獲得許可前,不得開展涉及需行政審批機關審批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四是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根據告知承諾文書的要求履行監督、檢查、指導的職責,并應當在核發許可證照或批準文件后1個月內對獲得審批的行政相對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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