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區經營性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解讀
首先,介紹《辦法》的出臺背景。
2015年12月份,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推動停車產業優化升級,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該意見,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市物價局結合《連云港市區停車場建設工作方案(2016—2017年)》,于11月23日出臺了《連云港市市區經營性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
下面,介紹《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停車場收費管理形式。經營性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公共停車場、對外經營的內部專用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場和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提供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其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是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經營性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按不同車輛類型、不同時段、不同區域、不同路段實行差別定價,《辦法》附件2對停車場收費標準作了明確規定,這里就不在贅述。
其中,車輛類型由公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分為藍牌照(含黑色,下同)和黃牌照兩種類型;時段分為白天時段(9:00至21:00)和夜間時段(21:00至次日9:00);路段劃分為一類區、二類區及三類區3個區域,《辦法》附件1對三個區域的劃分作了明確表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學校、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音樂館、體育場館和養老院等社會公共活動和福利機構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場或為其配套服務的停車場執行三類區標準;收費方式實行計次、計時或包月收費等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以2小時為計費單位,計時停車超過30分鐘后開始收費,收費由首次計費時段和后時段組成,設置24小時內連續停放累計計時最高收費標準。車輛長期停放可以實行包月收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同時,《辦法》強調,政府指導價為最高限價,各停車場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適當下浮,下浮幅度不限。《辦法》還明確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免收車輛停放費的六種情況。
三是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進行公示,同時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可以參照政府指導價制定調整標準,鼓勵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相關免收車輛停放費規定。
四是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車輛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由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車輛停放收費價目牌(表),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泊位總數、收費標準和經營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以及價格舉報電話。
五是消費者拒付停車費情形。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拒付停車費,并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一)不按本辦法規定收取停車費的;(二)不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或收費公示不規范的;(三)未安裝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或專用計時收費工具,實施計時收費和預收費的;(四)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據的;(五)違反本辦法收車輛停放費規定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是其他內容。居民住宅小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連云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城市道路內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GA/T850—2009)》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仍然按照《連云港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各縣及贛榆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經營性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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