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1-0005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04-26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1〕2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此文件已作修改,具體修改內容請查看《市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文件的通知》(連政規發〔2024〕7號)。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1〕26號.pdf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推動全市各行各業追求卓越績效,弘揚工匠精神,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發〔2018〕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是連云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我市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行業內處于領先或先進地位、為我市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在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堅持科學評審、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分為“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和“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數量不超過3個(含組織和個人)、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年評定3—5個(含組織和個人)。原則上,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和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個人每年各不超過1個。如當年申報組織和個人達不到評審要求,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負責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組織評審活動,審定評審規則、評選結果等事項,向市政府提出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六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評審、監督等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組,組織開展評審業務活動,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行為,承擔市質量發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縣區政府負責所轄區域申報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市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八條 申報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節能、質量安全政策,連續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通過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在推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
(三)企業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省內先進以上水平,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擁有注冊商標和一定數量的發明專利;
(四)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有優秀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其經營規模、上繳稅收、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從事質量管理專業崗位的人員中,具備質量工作者人數達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趨勢;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近2年無產品在國家、行業和省、市級監督抽查中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出口企業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
第九條 申報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場堅定,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較好發揮示范作用,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三)長期從事組織管理、質量理論研究或一線質量工作,創新意識強,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為組織或社會帶來顯著效益,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地區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在行業中有良好聲譽;
(四)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同時符合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
第十條 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審查、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序進行。
(一)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公布年度評獎事項,會同各縣區和相關部門開展申報動員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所在縣區政府或市級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二)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集中審查。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通過資料審查程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對通過資料審查程序的個人不進行現場評審但要現場聽取演講陳述。
(四)評審專家組在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材料審查、現場評審、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評審報告,并將所有評審材料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五)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召集相關部門審議專家組評審報告,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研究提出獲獎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審議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六)經公示無異議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市政府對獲得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和證書,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和10萬元;對獲得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和證書,一次性分別獎勵15萬元和5萬元。
為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在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的高原上再樹高峰,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或“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一次性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對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一次性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江蘇精品”認證的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對獲得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對獲得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
第十三條 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組織、管理、評審、培訓、獎勵等專項工作經費列入預算,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個人和推薦單位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在申報過程中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五條 對獲獎后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六條 獲得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再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制定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力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理念、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組織和個人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獲獎組織和個人有義務成為質量工作的倡導者,積極向其他組織和個人交流質量策略和取得成功業績的經驗(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帶動全市質量總體水平提升。
第十八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但必須注明獲獎年度。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標志和獲獎稱號。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相應的質量獎勵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質量獎管理辦法》(連政辦發〔2012〕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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