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5-00008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5-01-1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規〔2025〕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規〔2025〕1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標識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升“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稱號影響力和美譽度,促進本市農產品安全優質發展,規范其標識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管理辦法(暫行)》(農質發〔2015〕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標識的授權、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中“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標識(以下簡稱標識),是指根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授予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稱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所制作的文字和圖形組合體。
第三條 標識使用實行協議管理,使用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獲得授權并按照約定使用。協議示范文本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標識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標識使用授權的辦理和具體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資金保障標識的使用管理,并對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監督。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標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初級農產品生產的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種植養殖規模較大的農戶等生產經營主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標識。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標識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具備農產品質量控制能力;
(二)使用標識的農產品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生產和經營;
(三)近三年無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
(四)入駐國家、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并動態更新。嚴格落實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按規定在上市銷售的產品上規范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五)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申請辦理標識使用授權,應當向農產品生產經營地的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標識使用申請表、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證書或者檢驗報告等其他必要材料。
獲得“三品一標”認證的申請人可以簡化授權辦理流程。
第八條 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回復辦理意見。不滿足使用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滿足授權使用條件的,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使用主體公告。
第九條 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30日之前編制使用主體名錄和上一年度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8日。
關聯閱讀:《連云港市“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 標識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