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9-01131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9-11-08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數據開放與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9〕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公共數據開放與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公共數據開放與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數據開放與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公共數據開放與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公共數據開放與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務大數據在服務“放管服”改革、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推廣應用,保障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工作安全可控,推動智慧城市建設和數字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7〕133號)等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公共數據的采集處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數據開放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信息資源。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數據開放主體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可機器讀取、可利用、具有原始性的公共數據,供其開發利用的一種公共服務。
第四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公共數據采集匯聚、登記管理、共享開放以及大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和監督。
市信息中心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明確公共數據開放的部門或者機構,并配合做好公共數據開放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需求導向、分級分類、統一標準、規范應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開放
第六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三類。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列入非開放類;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獲取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第七條 公共數據應當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除下列情形外,公共數據應當逐步開放: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開放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涉及數據開放主體的人員、財務、資產等內部事務的;
(五)因協議或者知識產權限制而無法開放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不得開放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
前款所述公共數據,經過脫敏、脫密加工處理,或者第三方同意開放的,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范圍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八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分級分類規則及其他相關標準對公共數據進行分級,并確定相應的開放類型。公共數據分級分類規則由市大數據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開放平臺主動向社會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需申請即可獲取、使用或者傳播該類數據。
第十條 對列入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以下簡稱“有條件開放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開放平臺向數據開放主體提交數據開放申請,并說明申請用途、應用場景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
數據開放主體可以對獲取、使用、傳播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數據利用主體”)提出相關利用要求。
第三章 開放清單
第十一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基于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其他信息資源目錄,梳理面向社會開放的數據資源,明確開放屬性,編制形成本機構的公共數據開放清單(以下簡稱“開放清單”)。對通過共享等手段獲取的公共數據,不列入本機構的開放清單。
開放清單應當標注數據項、數據格式、更新頻度、開放類型等屬性,通過開放平臺公布或更新。
第十二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信息中心、數據開放主體建立開放清單審查機制。經審查后的開放清單應當通過開放平臺公布或更新。
第十三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處理、開放、利用等環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開放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
第十四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根據脫密、脫敏等要求,完成數據整理、清洗和格式轉換等預處理。
第十五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采集、產生的周期,確定數據更新頻度,并及時更新數據。
第四章 開放平臺
第十六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遵循集約建設、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建設全市統一的開放平臺,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提供全流程的技術支撐。
開放平臺應依托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匯聚公共數據,基于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將可開放公共數據傳輸到公共數據開放資源中心,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站面向社會提供數據查詢、預覽和獲取功能。
第十七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門戶發布、更新開放清單和公共數據,受理數據開放申請并作出相關說明。
市信息中心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將公共數據傳輸至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發布,進行必要的安全加密,設置數據訪問權限,確保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查詢、申請、獲取公共數據,反饋使用需求、評價及提出意見和建議。
開放平臺應當提供數據下載、接口訪問、申請數據、交流互動等功能。
第十九條 對有條件開放數據,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分級分類規則,遵循平等原則,對數據開放申請進行評估,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放的答復,同意的應當予以開放;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或者依據。同意開放的,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和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的利用條件、適用場景等具體要求開放公共數據。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信息中心等提供協議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可以通過開放平臺提出異議,市信息中心將異議告知相關數據開放主體,由數據開放主體對異議進行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制定開放平臺的運行規范和管理標準,對開放平臺上的公共數據存儲、傳輸、利用等環節建立透明化、可審計、可跟蹤、可追溯的全過程管理機制。
對有條件開放數據,開放平臺應當對數據利用主體的數據訪問、數據調用、數據處理等情況進行記錄并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根據數據開放主體和社會公眾的需求,推進開放平臺技術升級、功能迭代和資源擴展,確保開放平臺具備必要的服務能力。
第五章 數據利用
第二十三條 數據利用主體利用公共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數據利用主體在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后,應當按照與數據開放主體簽訂的協議要求,確保數據利用行為與數據開放申請信息保持一致,并按照約定向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利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已經開放的公共數據的利用情況進行跟蹤和服務,及時評估數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收集有關數據開放的意見建議和舉報反饋。
第二十六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市信息中心會同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必要的技術防控措施,加強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保護。
當發現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泄露或有泄露風險時,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在開放平臺上及時撤回相關數據集,并進行評估。對確需開放的數據,由數據開放主體重新進行脫敏、脫密等數據預處理后再行開放;對已經開放并被利用的,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做好數據利用行為追溯。
第六章 開放生態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單位依法通過開放平臺開放自有數據、提供數據服務,促進政企數據的關聯分析和融合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公共數據資源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推動全社會創新創業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第二十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性,建立多元化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鼓勵行業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應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數據利用主體積極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大數據管理局、市信息中心以及數據開放主體開展合作,將開發利用開放數據形成的各類成果運用于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
第三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結合本市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現狀,通過政策爭取、活動開展、深度合作等方式,推動產學研用協同發展,營造良好開放氛圍。
第三十一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組建大數據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由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相關部門的專家共同組成,為大數據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等提供咨詢、論證和建議,研究論證公共數據開放重大事項,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提出專業建議。
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專家委員遴選辦法由市大數據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委網信辦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公共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制定并督促落實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數據開放主體加強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第三十三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加強開放平臺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護體系,完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平臺安全可靠運行。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落實與公共數據分級分類開放相適應的安全管理規定。
數據利用主體在開發利用公共數據的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主動接受數據開放主體對其數據利用過程和結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會同市信息中心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應急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處置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確保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十五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組織保障,明確牽頭負責數據開放工作機構,建立數據開放專人專崗管理制度,加強人員管理,并將負責數據開放工作人員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備案。
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市信息中心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培訓計劃,定期對數據開放工作相關機構工作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第三十六條 數據開放主體開展公共數據開放所涉及的信息系統建設、改造、運維以及考核評估等相關經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納入財政資金預算。
第三十七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對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開放數據質量和數據利用成效等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市信息中心應當對開放數據質量和開放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測統計,并將監測統計結果和開放平臺運行報告提交市大數據管理局。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違法和不當利用公共數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數據開放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大數據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市大數據管理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市政府:
(一)未按照規定開放和更新本機構開放清單和公共數據;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答復公共數據開放申請;
(三)不符合統一標準、新建獨立開放渠道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已有開放渠道納入開放平臺;
(四)未按照規定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預處理;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條 數據利用主體在開發利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未履行數據利用協議規定的義務;
(三)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收益;
(四)采用非法手段獲取公共數據,或干擾開放平臺提供正常服務;
(五)未按規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造成危害信息安全事件;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條 數據開放主體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開放公共數據的過程當中,履行了監管職責和盡到合理義務的,因開放數據質量等問題導致數據利用主體或者第三方的損失,依法不承擔或者免予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開放,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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