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2-00289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2-10-2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2〕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2〕4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規范審計監督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審計機關依法對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工程實施審計監督。各縣區審計機關負責其審計管轄范圍內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
市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工程授權縣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也可以對縣區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公共工程直接審計,但應避免重復審計。
第四條 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范圍包括:
(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二)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投資的建設項目;
(三)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門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且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公共工程項目(法人)單位、代建或集中建設單位(以下稱為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可以對與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和管轄范圍,建立公共工程審計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公共工程的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將本系統、本單位公共工程的年度投資計劃、內部審計計劃和已完成決算編制項目的有關資料,及時報送審計機關。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項目庫中涉及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重大公共工程開展重點審計,對項目庫中其他公共工程實行抽查審計。
第七條 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納入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依法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本級黨委審計委員會審議后,報上級審計機關批準組織實施,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有重點地選擇對財政投入大、建設周期長、涉及公共利益、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對涉及宏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業、跨地區、跨單位的項目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九條 公共工程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決策情況;
(二)履行建設程序情況;
(三)概(預)算執行情況;
(四)征地拆遷補償情況;
(五)招標投標情況;
(六)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
(七)建設管理情況;
(八)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
(九)財務核算情況;
(十)工程結算情況;
(十一)竣工決算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情況;
(十三)投資績效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事項。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加大公共工程審計資源的統籌力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力量。審計機關實施公共工程審計監督時,可以依法依規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參與審計。審計機關應加強對選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及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制,加強本單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實施的公共工程的內部審計工作,按規定及時完成工程結算及竣工決算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公共工程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計機關在開展建設項目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工作時,可以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公共工程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重點揭示不報、遲報、錯報、漏報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開展公共工程審計監督過程中,應遵循依法、獨立、公正、效率的原則,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計量、變更管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編制和審核等管理活動。審計機關開展公共工程審計監督,涉及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應在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已經完成工程結算審核、竣工決算編制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國資、公共資源交易等與公共工程投資建設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部門、本單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資建設監管職責相關的投資計劃、審批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等電子數據信息和技術文檔。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公共工程進行審計。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范圍,嚴格規范審計取證、資料獲取、賬戶查詢、延伸審計、審計處理等行為。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公共工程審計前,應組成審計組,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通知書要求,及時提供與公共工程相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資料嚴重缺失,不具備審計條件的,或審計機關依法查處后仍存在不配合審計情況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暫停審計或終止審計,并將情況報送本級政府,抄送立項審批部門、資金撥付部門、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等。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等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違法、違規、違紀和涉嫌犯罪等線索,應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按照規定程序移送行業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司法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嚴格執行,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可以采用督查、約談等方式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向本級政府報告重點公共工程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書面資料與電子數據,或者提供的書面資料與電子數據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和阻礙檢查,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審計機關認為應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機關人員、外部選聘人員在公共工程審計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0日發布的《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連政規發〔2014〕7號)同時廢止。
關聯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