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政策解讀
2022年10月19日,經市十五屆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
新修訂《審計法》進一步拓展了審計機關對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范圍,在原“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的基礎上,新增加“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審計署近年來也多次強調要不斷加強投資審計工作。為貫徹落實新《審計法》精神和審計署工作要求,促進節約政府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大局,我局在調研學習的基礎上起草了該《辦法》。
二、辦法的制定依據
本《辦法》的制定主要有以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三)《政府投資條例》;
(四)《江蘇省審計條例》;
(五)《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
(六)《江蘇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審發〔2018〕57號);
(七)《江蘇省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試行)》(蘇審發〔2016〕123號);
(八)《關于紀檢監察機關與審計機關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蘇紀發〔2018〕9號);
(九)《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
三、辦法的起草過程
(一)調查研究,編制起草。2021年11月-2022年1月,市審計局組成調研組先后多次赴南京、南通、寧波等審計機關,針對投資審計開展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并結合我市投資審計實際起草了《辦法》初稿。
(二)征求意見,多方溝通。2022年6月14日,《辦法》初稿分別發至市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等46家相關部門和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范圍涵蓋市級機關、縣區政府、國有企業、社會團體、民營企業等。并在市審計局網站進行為期1個月的網上意見征集。
(三)修改完善,報請出臺。根據社會各界、各相關部門的反饋建議,結合市司法局提出的審查意見,對《辦法》完成修改,并于2022年10月19日,經連云港市十五屆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連政規發〔2022〕4號文件,于2022年10月24日印發,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助推了解,及時宣傳。2022年12月1日,為使社會各界及時了解我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的政策變化,經市政府批準,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連云港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的相關情況。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25條,主要內容如下:
《辦法》第一條至第四條根據新《審計法》規定,對投資審計監督范圍進行了明確和界定,明確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范圍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明確審計機關建立公共工程審計項目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審計機關對公共工程實行重點審計和抽查審計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審計監督,將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納入計劃管理,根據不同類型項目采用預算執行審計、跟蹤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及專項審計調查等審計組織方式。
《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明確公共工程審計的組織實施力量安排、經費保障、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責任、獨立性原則以及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等內容。
《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具體審計項目時的操作流程和責任機制,主要包括審計通知與承諾、終止審計情形、審計結果及移送、審計整改、審計結果報告、不配合審計處理處罰、責任追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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