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06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02-26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8〕3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工作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連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四同步”工作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四同步”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條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決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在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環節存在問題,預防和壓降道路交通事故,鞏固深化“干凈、方便、順暢、安全”連云港建設,服務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進行驗收。
第三條對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進行設計方案、初步設計評審,必須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組織評審的單位應提前3個工作日將設計文本提供給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設計文本后,應組織人員現場勘驗,并對有關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情況,以及道路交通組織方式等提出書面意見。
第五條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道路建設主體或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必須遵照執行。對其它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編制道路設計方案、道路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步規劃、設計交通安全設施,并將相關建設費用納入道路建設預算和工程建設總費用。
第七條 道路建設主體應當按照評審通過的道路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等。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竣工驗收,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及時配合開展交通安全設施驗收準備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驗收通知后,應當組織人員實地勘驗,書面提出驗收意見。
第九條 道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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