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1-00034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03-2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減和水質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1〕1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減和水質提升三年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減和水質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減和水質提升三年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減和水質提升三年行動方案
為加強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持續改善近岸海域水質和海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江蘇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減和水質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改善海洋環境質量為重點,以建設“美麗海灣”為目標,嚴控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推進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設,確保我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讓“美麗海灣”建設在我市沿海地區得到充分體現。
(二)基本原則
——目標導向、定量削減。通過新(改、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量“增一減一”、存量削減與增量控制相結合、陸域污染削減和海域污染削減相結合等手段,以海定陸精準治污,引導沿海地區實施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推動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定提升。
——科學規劃、陸海統籌。綜合考慮近岸海域、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充分銜接陸域污染減排工作,實現陸海一體統籌管理。
——因地制宜、標本兼治。以解決當前突出環境問題為出發點,兼顧長遠海洋生態安全與健康,采取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政策支持與制度創新相結合的有效措施,形成齊抓共管大格局。
(三)適用范圍與主要目標。適用范圍:灌云縣、灌南縣、贛榆區、連云區、徐圩新區。主要目標:建立“清單式”入海污染物削減機制,因地制宜采取近岸海域綜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設等手段,不斷削減入海污染物總量,2021—2023年,灌云縣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總量分別削減639噸/年、187噸/年、21噸/年,灌南縣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總量分別削減541噸/年、159噸/年、15噸/年,贛榆區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總量分別削減665噸/年、195噸/年、19噸/年,連云區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總量分別削減44噸/年、13噸/年、3噸/年,徐圩新區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總量分別削減55噸/年、16噸/年、1噸/年。
二、促進綠色發展,優化沿海產業布局
(四)嚴格沿海產業轉移項目污染排放要求。沿海轉移產業要嚴格執行所屬行業達標排放要求,相關縣區(功能板塊)要積極支持產業轉移項目環保設施提檔升級。鼓勵新增沿海轉移項目實施尾水生態凈化等措施,減輕污染物排放對海洋環境影響。(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工信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配合,灌云縣、灌南縣、贛榆區、連云區人民政府,徐圩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沿海縣(區)人民政府,徐圩新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五)提高涉海項目環境準入門檻。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有關規定,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加大鋼鐵等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市工信局牽頭,市發改委、生態環境局配合)
嚴格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新(改、擴)建直排海項目環評遵循“增一減一”原則,實現行業污染物等量替換或減量替代。(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工信局配合)
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紙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積極推動工業企業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設。(市發改委、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信局配合)
三、堅持精準治理,強化沿海區域水污染防治
(六)強化沿海地區工業污染防治。加快沿海工業園污水處理廠建設,鼓勵實施工業園區企業清、雨、污分流。嚴格企業廢水接入標準,實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分類監控、分質處理。推進“智慧水務”建設,加快推動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一體化建設運營,提升廠網管理水平。嚴格落實《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蘇辦〔2019〕96號)、《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9〕15號)等文件要求,化工廢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專管)輸送”收集方式。園區應配套建設專業的污水處理廠,嚴格控制區外非化工污水接入。污水處理廠原則上需設置高級氧化等強化處理工藝,提高難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去除效率。2021年年底前,化工企業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必須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和自動排放閥,雨水、清下水經監測達標后方可排放。(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等配合)
(七)加快沿海地區生活污染防治。健全沿海地區城鄉污水收集管網。推動沿海縣區(功能板塊)管網建設覆蓋情況排查,對于城鎮污水管網覆蓋不到位或者空白的地區,2021年年底前,需制定排水管網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消除污水直排現象。規范排水行為,推動城區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鎮雨污分流管網覆蓋率,提升城鄉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置能力。(市住建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生態環境局等配合)
大力推進沿海地區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統籌區域污水處理能力建設,對于短期內管網難以到位的區域,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盡快實現區域污水處理總能力與區域污水產生量相匹配。對進水濃度低的污水處理廠,制定“一廠一策”系統排查和整治方案。推動開展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加快再生水利用設施及回用管道建設,通過對生活污水進行再生水工藝凈化處理,達到可用的水質標準后,回用于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和景觀環境。因地制宜實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尾水自然濕地或人工濕地凈化與修復,進一步減輕氮、磷等污染物對水體的影響。(市住建局牽頭,市發改委、生態環境局配合)
提升農村污染治理能力。加快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行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率,2023年年底前,實現污水處理設施行政村全覆蓋。(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住建局等配合)
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有序收集處置。(市城管局牽頭,市發改委、住建局、生態環境局等配合)
(八)加強沿海地區農業污染治理。全面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施農田面源污染過程阻斷等管控措施。建立連片綠色農業污染控制區,持續推進農藥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進農藥使用減量化,2023年年底前實現減量3%以上,推廣精準施藥及減量控害技術。在重點水源保護區、國省考斷面、主要入海河流、環境敏感流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條件,配置攔截、凈化和再利用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水利局、生態環境局等配合)
科學優化近岸海域海水養殖布局,嚴格控制區域水產養殖規模。推動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實施,2021年年底前,制定市級養殖規劃,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強化養殖生產管理,規范有序做好“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嚴格執行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推廣海水池塘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技術。加強沿海漁業基礎設施建設,2021年年底前,水產養殖主產縣區(功能板塊)完成池塘生態化改造方案編制,2023年年底前,累計完成生態化池塘改造5萬畝以上。加強水產健康養殖,科學調控養殖密度,推廣優良品種、生態健康養殖技術和模式,提升漁業綠色發展水平。(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等配合)
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按照“誰劃定誰管理”的原則,嚴格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提高畜禽養殖場污染處理水平。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鼓勵沿海地區在養殖密集區建設畜禽養殖污染物集中收集處置中心。按照種養匹配的原則,鼓勵和引導養殖場配套糞污消納用地,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培育一批種養結合、生態循環發展生產基地。(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等配合)
(九)推進船舶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加強船舶污染物的防治和監控,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物質。推進船舶靠港綠色岸電使用,嚴格貫徹落實排放控制區和全球限硫令相關要求,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大船舶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制度,新建船舶要配備經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滿足要求的集污艙柜。(市交通局、連云港海事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建立健全近岸海域及沿海地區通航河道港口碼頭污染物接收處理系統,港口、碼頭和船舶修造廠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物接收設施,完善區域污水管網、垃圾轉運服務體系,提高含油廢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市交通局、連云港海事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十)推進沿海地區“綠島”項目試點建設。加快推動相關縣區工業綠島、農業綠島和服務業綠島試點建設,提高綠島項目入庫率。通過政府參與、多元投資,配套建設具有沿海特色的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中小型工業企業、畜禽養殖戶、水產養殖戶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工信局、農業農村局、交通局等配合)
四、深化陸海統籌,推進入海河流系統治理
(十一)開展入海河流綜合整治。堅持“陸海統籌、河海兼顧”,嚴格控制入海河流排污總量。實施入海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控源截污、河道生態修復、生態緩沖帶建設等措施,保障入海河流水質穩定達標。優化閘壩調度,實施生態清淤工程,對河道中的污染底泥進行疏挖,疏挖底泥進行安全處理處置,減少底泥污染物釋放量,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入海河流及閘壩排水登記制度。(市水利局、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十二)推進入海排口排查與整治。根據排污口的備案情況、排入水體環境質量、日常管理要求,對于已排查確認的入海排污口,提出“一口一策”溯源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取締一批、整治一批、規范一批”的原則進行分類整治。細化分解整治目標任務,分級分類推進入海排污口監測溯源和規范整治工作。自然保護地、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深入開展入海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在排查和監測的基礎上,開展入海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來源,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監測溯源工作。實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程,通過提升直排廢水排放標準、封堵非法排污口、截污納管等措施,實現入海污染物削減。(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配合)
五、打造美麗海灣,修復沿海區域生態系統
(十三)推動美麗海灣建設。深入開展海岸帶綠化、生態廊道建設,實施水質污染治理、環境綜合整治、生態修復重建、生物資源養護和景觀提升等措施,推進美麗海灣綜合治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等配合)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推進轄區內海洋、岸灘垃圾監管工作,打造清潔岸灘海面。(市城管局、農業農村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文廣旅局等配合)
嚴格劃定生態緩沖區,規范緩沖區內種植和養殖行為,逐步實現還海于景、還海于民。建立濕地與城市之間的良性、有序的發展模式,規范沿海自然保護地的生態旅游活動,打造一批生態優美、宜居宜游的海灣景觀帶。(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牽頭,市住建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十四)加強濱海濕地修復與保護。加強濱海濕地保護,采取濕地封育保護、生態補水、生物棲息地恢復與重建等措施,提升濱海濕地生態質量和生態功能。實施濱海濕地生態保護及修復工程項目,對重點海域和灘涂圍墾、巷道、港口碼頭、臨港產業園附近海域,分區分類實施生態修復和風險防范措施;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重要水生生物“三場一通道”(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保護。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相關規定,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和岸線開發管控,統籌安排海洋空間利用活動。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市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交通局等配合)
(十五)保護河口海灣生態系統。開展重要河口退化濕地修復,逐步實施河口海灣生態濕地工程建設,加快主要入海河流河口濕地恢復與建設。在重要河流入海口處,通過修筑生態岸線、建設淺灘濕地、退漁(田)還濕、種植耐污植物等途徑構建生態緩沖帶,提高生態環境承載力。(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六、防范環境風險,加強沿海區域能力建設
(十六)加強近岸海域環境風險防控。推進涉海風險源排查與定期巡查機制,2022年年底前,編制完成涉海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明確區域海洋風險要素和主要致災因子。落實有關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單位企業污染應急處置責任,根據港口各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溢油應急聯防聯控體系。港口集中建設專用油品、化學品碼頭,配備相應的應急防范設施并建立應急隊伍。(市生態環境局、交通局、連云港海事局牽頭,市工信局、應急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十七)推進近岸海域水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完善市縣兩級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建立健全近岸海域水環境自動監測系統,在入海河流重點斷面及重點入海河口新建自動監測站,建立入海河口監測評價機制。加強近岸海域水文水質監測,以及水環境有毒有害物質、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監測預警能力建設,持續推進滸苔綠潮遙感監測工作,防范海洋生態入侵、海水富營養化等風險。推進近岸海域“智慧水環境”建設,實現全過程控制、智慧化管理。(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等配合)
(十八)嚴格直排污染源預警監控。重點排查并監控直排海污染源,構建完善的沿海監測預警體系,2022年年底前,建立涉海企業環境監管預警平臺,積極推進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控技術研究。鼓勵沿海重點園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直排海工程安裝含特征污染物監測功能的在線自動監測系統,達到實時監控、及時預警要求。加強涉海企業監督監測管理。完善環境管理預警機制,實現各相關單位的層層落實。(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信局、自然資源局、交通局等配合)
七、嚴格責任落實,完善沿海管控體制機制
(十九)創新海洋環境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河口海灣地方標準體系研究及總氮、總磷海水水質標準制定,推動地表水和海水水質評價體系銜接。嚴格落實《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連政辦發〔2017〕155號),加強推進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工作,樹立海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理念,用海者履行海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責任,逐步推進海洋資源有償使用機制研究。通過淺海海底生態再造、海灣綜合治理、河口生境修復、優質岸線恢復、增養殖放流、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研究等形式進行海洋保護補償,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洋生態保護建設投入。推動海洋垃圾清理制度建設。(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城管局等配合)
(二十)加強組織協調和實施保障。市政府全面統籌,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工信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城管局以及海事、海警等部門密切配合,相關縣區、管委會落實控制目標。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切實發揮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污染物削減第一責任人的作用。相關縣區、管委會按照市級方案制定年度實施方案,明確各項任務責任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增強部門間協調聯動,構建齊抓共管大格局,合理安排資金,明確事權劃分,加大財政資金使用引導力度。借鑒適應性管理模式,通過監督、監測、評估等手段,定期分析評價方案實施效果,在摸索中進一步優化目標與措施。采取政府和社會資金合作等方式,積極引導企業和社會資金參與近岸海域污染治理項目,提高治污控污投入的積極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二十一)強化近岸海域環境監督管理。健全近岸海域環境監管機制,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分工。補齊海洋環境執法、監管體系短板,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監督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嚴格落實“灣長制”,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將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監管工作納入灣長職責范疇,做好年度工作任務督查落實。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加強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提高全社會海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市生態環境局、連云港海警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交通局、連云港海事局等配合)
(二十二)嚴格環境執法與考核問責。堅持鐵腕治污,強化排污者主體責任,對違法排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加大跨區域聯合執法力度,形成攻堅合力。加強污染物削減考核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對近岸海域主要水污染物削減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對于未完成年度削減目標的地區,嚴格實施區域限批。(市生態環境局、連云港海警局、連云港海事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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