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提振信心,5月10日-6月9日舉辦主題為“紓困解難,助力發展”的第二屆“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活動將圍繞疫情防控、政策宣貫、智改數轉、產融對接、創新創業、管理提升、市場開拓、人力資源、權益保護、標準質量等十個主題,助力全市中小企業應對疫情紓困解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藐體系,充分發揮連云港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34號令)和《江蘇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2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和發展戰略規劃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統籌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等。
第三條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信用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各縣、區工信局(經發局)依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申報、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四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事項依據市工信局當年下發的通知要求辦理。
第五條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本市注冊的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和技術中心建設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2.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備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水平,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4000萬元(其中髙新技術企業不低于2000萬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最低標準,企業研發經費支出不低于120萬元;
3.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創新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技術創新機制健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工藝、專利、標準等科研成果,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3%;
4.具備進行研究、開發、試驗所需要的較完備的儀器、設備和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200萬元;
5.具有較好的人才激勵機制,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研發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少于20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第六條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存在下列情況: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2.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3.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七條認定程序
1.各縣、區工信局(經發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市工信局通知要求,對申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形文推薦上報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市直企業可直接報送帝工信局,申報材料統一審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等。
2.市工信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中的數據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質詢,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評分表》進行綜合評分,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3.市工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對企業有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行為進行會商。
4.市工信局根據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專家評審意見和相關部門會商結果進行綜合審查,擇優確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進行公示,對通過公示的技術中心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評價
第八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由市工信局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工作通知。
第九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根據評價工作通知時間,將評價材料報各縣、區工信局(經發局)。評價材料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等。各縣、區工信局(經發局)對企業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市工信局。市直企業可直接報送市工信局。
第十條市工信局委托專家評估組對企業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評分表》進行評分,得出評價結果。市工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會商確認,發文公布評價結果和調整后的全部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十一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為良好;
3.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為合格;
4.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填寫《真實性承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原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手續辦結當年的12月31日前將有關材料報縣、區工信局(經發局)審核后報市工信局。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1.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2.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3.提供虛假信息;
4.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5.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6.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運行情況良好或評價結果為優秀且符合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并優先列入省、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庫。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材料具體要求、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由市工信局另行發布《連云港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指南(試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連經信發[2012]71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工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