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提振信心,5月10日-6月9日舉辦主題為“紓困解難,助力發展”的第二屆“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活動將圍繞疫情防控、政策宣貫、智改數轉、產融對接、創新創業、管理提升、市場開拓、人力資源、權益保護、標準質量等十個主題,助力全市中小企業應對疫情紓困解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20)2號)精神,引導、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升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連云港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具有服務開放性、資源共享性特征,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示范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示范平臺包括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促進機構、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按一星、二星分級認定。根據平臺在建設水平、服務能力、服務績效等方面綜合評分確定不同星級,綜合評分70-85(含)分為一星、85分以上為二星。
第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示范平臺認定和管理。各縣區工信部門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和管理。
第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一、二星級示范平臺予以重點培育,并擇優推薦申報江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七條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連云港市內注冊且運營一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資產總額不低于60萬元。
三、積極參加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推廣活動,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以上。
四、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80家以上(培訓類平臺服務企業不少于300家),用戶滿意度在85%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具有較強的專業服務能力,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在職人員不少于6人(不含兼職人員),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比例占70%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微企業的服務要有相應的優惠條件,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10%。非營利性服務平臺,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各縣區工信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轄區示范平臺的組織推薦工作,并對示范平臺申報材料予以審核。市屬單位按照申報要求,直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報。
第九條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連云港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和服務收支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四、主要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學歷、職稱證明、工資關系或社保關系證明;
五、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六、開展相關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包括活動通知及對應的簽到表、服務評價、相關照片,榮譽證書或牌匾等證明材料);
七、開展相關服務的資格(資質、體系認證)、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八、獲得國家、省、市有關政府部門頒發榮譽數及政府資助證明(證書、批復文件);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示范平臺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提出示范平臺擬認定名單,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十一條根據公示結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布示范平臺名單,授予“連云港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星級)”稱號和頒發牌匾,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發布。
第十二條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申報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四章認定管理
第十三條各縣區工信部門和示范平臺之間要建立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主管部門要對示范平臺的發展給予積極指導和支持;示范平臺要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各類面向中小企業的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示范平臺每年1月10日前向各縣區工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服務情況和運營情況。各縣區工信部門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本地區平臺服務和運營情況。
第十五條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當年可以再次申報。被認定為國家或江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有效期延續至國家或江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有效期止。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六條市示范平臺星級升級原則上遵循一星、二星逐級晉升原則。
第十七連云港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江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原則上遵循逐級晉升原則,符合江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且服務實績突出的,可跨星級申報。
第十八條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已經認定的示范平臺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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