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提振信心,5月10日-6月9日舉辦主題為“紓困解難,助力發展”的第二屆“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活動將圍繞疫情防控、政策宣貫、智改數轉、產融對接、創新創業、管理提升、市場開拓、人力資源、權益保護、標準質量等十個主題,助力全市中小企業應對疫情紓困解難。
江蘇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現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13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產品電子商務和休閑觀光農業為主業,通過合同契約、保護價收購、股份分紅、利潤返還和直補等多種方式,與農戶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利益聯結機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在省內同行業中居較強競爭優勢和領先地位,經省級有權部門審核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經認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有資格享受省規定的有關扶持政策。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應遵守季報制度,及時逐級報送企業經營情況,參加村企結對幫扶等公益活動。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省級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產品電子商務和休閑觀光農業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主營產品銷售占比。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產品電子商務和休閑觀光農業為主,企業經營的主營農產品銷售額占企總銷售額的80%以上;銷售收入規模:
1、糧棉油類(含蠶桑)1.5億元以上;
2、畜禽類9000萬元以上;
3、水產類8000萬元以上;
4、園藝(蔬菜、瓜果、花卉、苗木)類5000萬元以上;
5、林業類9000萬元以上;
6、休閑觀光農業類3000萬元,年接待游客25萬人次以上;
7、農村電商類5000萬元(B2C)或5億元(B2B)以上。
(三)企業規模??傎Y產和固定資產規模:
1、糧棉油類(含蠶桑)8000萬元和5000萬元以上;
2、畜禽類6000萬元和4000萬元以上;
3、水產類5000萬元和3000萬元以上;
4、園藝(蔬菜、瓜果、花卉、苗木)類5000萬元和3000萬元以上;
5、林業類6000萬元和4000萬元以上;
6、市場類8000萬元和5000萬元以上;
7、休閑觀光農業類2000萬元和1000萬元以上;
8、農村電商類2000萬元和1000萬元以上。在省內建立原料基地的農產品市場帶動型龍頭企業,專業批發市場成交額在5億元以上,農產品綜合批發市場10億元以上。
(四)企業效益。企業的(近二年)凈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利息、不欠社會保險金、不虧損。
(五)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包括A級)。切實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六)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村集
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村經紀人或農戶簽訂經濟合同,或以委托生產、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形式,與農戶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糧棉油(含桑蠶)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企業帶動農戶數1萬戶或基地面積5萬畝以上(特糧特經適當放寬)。畜禽、林業等產業的企業,帶動農戶數5000戶以上。園藝(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產、市場、電商、休閑觀光農業等產業的企業,帶動農戶數3000戶或基地面積5000畝以上。對特種、規模種養企業的帶動農戶數和基地面積適當放寬要求。
(七)生產基地。企業在省內建立穩定的、較大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省內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業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過簽訂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占65%以上。
(八)產品競爭力。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90%以上。同時,企業的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品開發能力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當年企業產品研發經費占企業銷售額1%以上。
(九)省級龍頭企業原則上在市級龍頭企業中產生。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六條按屬地原則,由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或設區的市級農委(農工辦)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省農墾所屬企業由省農墾統一組織直接向省農委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省直企業由企業直接向省農委提出申請。
第七條按照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各市農委(農工辦)認真審核縣(市、區)上報企業材料的真實性、完善性,篩選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并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寫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表,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經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統一上報省農委。
第八條申報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江蘇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
(四)金融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信用等級證明;
(五)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村經紀人或農戶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合同、協議和占所帶動農戶5%的農戶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或相關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分稅種上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等情況證明;
(九)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
2、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省名牌農產品證書復印件;
3、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4、專利證書復印件;
5、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6、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據企業情況據實出具。
第四章認定辦法
第九條由省農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各市推薦上報的企業進行評審,根據標準擇優確定省級龍頭企業候選名單。
第十條經省農委確定的候選省級龍頭企業,先在江蘇農業信息網公示一周。公示期滿,如沒有異議,由省農委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五章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省級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優勝劣汰,能進能出。
第十二條實行省級龍頭企業季度監測信息上報制度。省級龍頭企業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填報《省級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由市農委(農工辦)匯總審核后上報省農委。
第十三條對省級龍頭企業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辦法是:
(一)由省農委發出監測評價通知。
(二)被監測的省級龍頭企業按第八條要求,將監測評審材料報送市農委(農工辦)進行匯總、審核,并出具是否監測合格的初評意見,以正式文件報省農委審定。
(三)經省農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定為合格的省級龍頭企業將在江蘇農業信息網公示一周,公示期滿,如沒有異議的,將報省農委確認公布,并頒發證書,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省級龍頭企業因改制、重組等原因更改名稱的,由各市主管部門及時提出更名意見,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省農委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一經查實,采取一票否決制。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五)財政扶持資金使用不規范,或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六)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之前公布的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與本
《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農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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