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暫行規定》的通知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暫行規定》的通知
連建發〔2021〕160號
局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完善權力制衡約束機制,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益,規范中介服務機構選取程序,有效控制和預防廉政風險,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暫行規定》,已經局黨委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局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13日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完善權力制衡約束機制,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確保服務質量和工作效果,有效控制和預防廉政風險,根據《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和省住建廳《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意見》的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招標代理公司、造價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各類服務項目具有不同性質和特點,各處室各單位在選取網絡維護、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勘查設計、房地產評估、檢測鑒定等其他服務類機構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局本級和局各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局本級項目直接按照本規定的細則執行,直屬單位的項目參照本規定的方法,在本單位中履行內部選取程序和審批流程。
第四條 ?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開放公正的營商環境,我局及直屬單位承擔的所有項目均須在合法合規且符合項目服務條件的中介機構中,按照本規定的程序選取服務單位。
第五條? 為了規范選取方法,提高選取效率,優化服務質量,我局成立以法規處、財務處、審計處、規計處、建筑市場監管處和項目承辦處室為成員的中介機構選評小組,具體負責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取和評審工作,局機關黨委負責全程監督工作。
第六條 ?中介機構的選取工作按照服務費金額的不同,實行分檔管理:
(一)服務費為5000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承辦處室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從合法合規且符合項目服務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中直接選取1家作為服務單位,報請局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履行合同簽批程序。
(二)服務費在5000元至20000元(不含)之間的項目,由承辦處室從合法合規且符合項目服務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中,直接選取5家備選單位,再由機關黨委從局中介機構選評小組成員(承辦處室除外)中,抽取一名成員作為抽簽人,由抽簽人在機關黨委的監督下隨機抽取1家作為服務單位。如果被選中的單位不愿意提供服務,按照此方法另行抽取確定。
以(一)(二)款方法確定服務單位的,承辦處室或單位確定的服務費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省、市規定標準或行業參考標準的70%。
(三)服務費在20000元至50000元(不含)之間的項目,由局機關黨委從局中介機構選評小組成員(承辦處室除外)中,抽取一名成員作為抽簽人,由抽簽人從合法合規且符合項目服務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中,直接選取5家備選單位,分別發送投標邀請書,由承辦處室在局機關黨委的監督下組織遴選工作,現場抽取K值并以合理低價方法確定中標服務機構。若響應邀請的服務機構少于5家,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調整補充至5家。
(四)服務費在50000元以上且未達到省市規定必須公開招標或集中采購限額的項目,按照第(三)款方法選取中介服務機構;其中,確定中標單位的具體評審方式,可以現場抽取K值并以合理低價方法確定,也可以由承辦處室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擬訂,報請分管領導同意后確定。服務費在20萬元以上且未達到省市規定必須公開招標或集中采購的項目,提倡采用公開招標或集中采購方式確定中標單位。
(五)服務費達到必須公開招標或集中采購限額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公開招標或集中采購程序,具體由承辦處室或單位組織實施。
以上各檔次服務費的金額為根據國家規定標準或行業參考標準估算的費用,工程審計費用中核減效益收費可暫不列入其中計算;所有項目的服務費以中標后簽訂合同的實際金額為準。
第七條 ?備選單位實行“一項目一更新”制度,每次更新的數量不低于備選單位數的1/3,每個單位不得連續3次以上作為備選單位。承辦處室或抽簽人選取備選單位時可以請中介機構監管部門提供綜合實力較強的推薦名單,也可以直接從合法合規且符合項目服務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取。
第八條 ?承辦處室應當加強對中標服務機構服務工作的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恪守職業道德,并在服務結束后給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我局其他項目推薦備選名單的重要依據,凡是被承辦處室評價為不滿意或不合格的,不得再作為備選名單。
第九條? 項目計劃審批、中介服務合同簽訂、服務費用撥付、印章使用以及服務質量考核等,按照我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選評小組成員與項目備選中介服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回避,備選服務單位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連建規劃〔2020〕55號)中,涉及服務機構選取的條款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中介服務機構比選指導意見》(連建發〔2020〕370號)自本規定印發之日起廢止。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