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解讀
一、起草背景
鹽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必須品,鹽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行業。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鹽業供給能力的增強,放開市場供應有了保障;同時,食鹽加碘強制制度的執行,也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健康飲食。放開食鹽專營、進行鹽業體制改革有了基礎。在此背景下,為加快鹽業市場體系建立,中央大力推進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此項改革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安排下自上而下進行的。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要求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提出要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2017年4月7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提出了加快推進政企分開,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的要求,明確要求省、市、縣三級鹽業主管機構或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機構和鹽業公司未分離的,2017年年底要實現政企分離。2018年3月26日下午,省政府馬秋林副省長召開專題會議,部署推進省鹽業行政管理職能移交有關工作。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食藥監局、省鹽業集團簽署了《鹽業行政管理職能移交協議》,省鹽業集團原承擔的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移交至省相關主管部門。3月2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全面部署全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深化改革、政企分開;依法監管、權責明確;簡政放權,重心下移;統籌兼顧,配套推進等原則。
為做好我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本著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堅持依法治鹽的精神,按照省政府改革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了《連云港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二、文件主要內容
《改革方案》共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標。提出了《改革方案》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加快推進鹽業監管體制改革,理順職責關系,優化資源配置,創新管理方式,完善監管體制,確保按期實現政企分開,確保全市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為促進我市鹽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部分,基本原則。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精神,提出了“深化改革,政企分開;依法監管,權責明確;簡政放權,重心下移;統籌兼顧,配套推進”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部分,主要內容。主要是三部分內容:一是要求實行政企分開。剝離市、縣(區)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實行市場化運營,撤銷市、縣(區)鹽業公司加掛的鹽務管理局牌子,將行政管理職能劃歸相關部門承擔。二是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具體明確市經信委為全市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食鹽專營工作和全市鹽業行業管理職能;市食藥監局為全市食鹽質量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執法,負責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等。還具體明確了市衛計委、農委、工商局、質監局、物價局、公安局、財政局等部門在鹽業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執法。主要是取消了一些對食鹽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限制規定,放開了食鹽、小工業鹽及鹽制品的價格;明確了縣(區)市場監管局和市各相關部門的執法監管職責及協同監管機制。
第四部分,提出加強改革的相關要求。對此次改革工作,強調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行業安全監管、做好人員分流安置等工作要求。
我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實施后與原監管體制相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實行政企分開。剝離市、縣(區)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實行市場化運營,使鹽業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撤銷市、縣(區)鹽業公司加掛的鹽務管理局牌子,將行政管理職能劃歸相關部門承擔。
二是實現簡政放權。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市級以下(含市級)食鹽批發企業可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經營;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取消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三是加強監管執法。下移執法重心至縣(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結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由縣(區)市場監管局集中行使鹽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鹽業主管部門全部行政處罰權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牽頭加大對制販假鹽和違規經營食鹽的打擊力度,加強對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的監管和違法案件查處,加強鹽產品標識管理,嚴格防止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質量安全。
關聯閱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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