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運行管理辦法》 解讀
2017年7月12日市政府印發了《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7〕3號),為便于各責任部門更好的理解該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連云港市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背景、依據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省政府印發了《關于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3號)。根據文件精神,2016年5月我市印發了《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連政發〔2016〕57號),要求至2016年底前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用于政府部門共享、交換涉企行政許可信息、行政監管信息和處罰信息。到2016年10月,我市建成并開通了供各縣區、各部門應用的涉企信息共享與交換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可以實現證照信息互聯共享。但由于種種原因,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在實際使用中還存在登錄不及時、數據上傳不全等不少問題。為解決企業信息歸集難題,規范我市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共享交換,我市制定出臺了本《辦法》?!掇k法》可以加強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應用管理,保證數據歸集的及時性、完整性、有效性,能夠建立和完善部門間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聯合懲戒,促進監管效能提高,保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見效。
二、《辦法》出臺的依據及適用范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辦函〔2016〕74號)要求,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32號)文件精神,《辦法》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的總體要求,規范我市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共享交換,以保障市場監管信息平臺規范運行,推進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機制的建立,真正實現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
《辦法》用于規范涉企行政機關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歸集、使用和管理的市場主體各類信息,包括因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存儲、整理的涉及市場主體的許可、處罰、確認、備案登記等信息。
三、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主要作用
加強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既是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手段、信用約束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建立部門間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和執法協作的協同監管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化支撐載體。沒有信息歸集共享,就談不上信用監管、協同監管、聯合懲戒和社會共治。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是整個新型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而信息歸集共享是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得以應用的核心和關鍵。
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提升了跨系統信息歸集的統一調度處理能力,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機貫通,實現部門間協同監管職責,是形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支撐體系和部門協同監管的管理平臺。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圍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問題,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的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共享、應用等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信息數據質量評估檢查機制做出規定?!掇k法》同時還就建立健全數據使用管理機制做出了“明確使用管理職責、人員、權限、流程,逐步實現數據使用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規定?!掇k法》共十七條。主要包括:一是目的依據;二是歸集內容,明確了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范圍;三是歸集路徑;四是各市場監管部門平臺應用職責;五是記于企業名下的企業信息的應用;六是加強組織、制度保障。
五、《辦法》涉及的相關問題
(一)關于信息歸集的路徑
為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共享機制,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信息歸集路徑采取了“同級部門橫向(平行)推送、部門系統縱向流轉、市場主體一碼歸集”的方法,將涉企信息記于市場主體名下。也就是說,各級政府部門從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獲取同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信息后,應當將本部門產生的市場主體信息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反饋至同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主體的名稱、注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信息記于市場主體名下。當作出相關行政決定的政府部門與企業的登記部門不屬同一層級時,由作出相關決定的政府部門將涉企信息傳遞至與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屬同一層級的本系統機關,由該機關將信息提供給同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并記于企業名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數據交換、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記錄相關市場主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統一歸集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及時推送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二)關于信息歸集規范
根據《江蘇省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收集公示實施方案》,圍繞強化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規范化應用,《辦法》規定和明確了各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任務:一是工商部門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完善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和用戶管理,優化搜索引擎功能,開發便捷查詢工具,實現多種條件模糊查詢、跨地域數據關聯查詢,以及由部門應用上述系統交換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二是各有關部門按照《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將應當公示的本部門涉企信息于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歸集至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從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獲取并使用其他部門提供的涉企信息,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涉企信息采集、維護、更新和共享交換工作。三是在信息歸集工作中,堅持“一企一碼”。利用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唯一性、兼容性、穩定性、全覆蓋的特點,建立起各部門存量信息、增量信息與法人庫信息的聯通,為涉企信息全面記于企業名下創造條件。
(三)關于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強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的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工作負總責,建設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工商部門要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及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等工作的協調服務和技術保障。據此《辦法》規定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運行實行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由市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主要負責有關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總體部署、部門職責分工以及全市市場監管信息管理工作的協調推進等重大問題。在市工商局設立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負責制訂、修改、完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需求,以及平臺日常應用情況的檢查、管理。各成員單位應當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及時查詢、認領、上傳、下載有關許可、變更、注銷、撤銷、吊銷和失效以及行政處罰等信息,并根據部門職責和《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聯合懲戒措施。
(四)關于信息歸集公示內容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涉企信息歸集公示有關文件精神,《辦法》規定了需要歸集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為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辦法》對相關信息收集與推送以及獲取相關信息后應當采取的聯動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逐步實現許可及監管同步的證照銜接、聯動監管、執法協作的協同監管模式,很好地支撐了事中事后監管。
(五)關于信息的歸集應用
涉企信息歸集后的應用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通過信用公示系統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完善社會共治;二是開放企業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便于開發市場化的信用產品;三是在政府部門間全量共享,實現聯動監管。政府相關部門在管理企業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招投標、政府采購、授予榮譽、資質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將政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實施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從而提高政府部門間協同管理水平。
(六)關于信息的使用管理
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使用單位應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加強共享信息使用管理。未經信息提供單位授權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社會有償服務和商業用途等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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