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解讀
一、出臺背景
由于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已達試行期兩年,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道路安全暢通,自今年下半年起,市物價局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啟動了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工作。經過在全市范圍內廣泛開展調研,專門召開道路救援從業單位和車輛保險公司座談會及對收費管理辦法初步方案予以公示,專門征求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經過對合理意見的吸收采納,《連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于11月28日正式印發出臺。
二、主要內容
一是適用范圍。在我市市區境內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車輛,由車輛救援服務機構提供救援服務并收取費用的,均適用此辦法。
二是基本分類。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救援服務收費分為普通救援服務收費、困境救援基本服務收費、困境救援特殊服務收費。普通救援服務收費是指恢復車輛行駛功能的簡單救援,包括泵電、送油、機械故障、更換備用胎等收取的費用。困境救援基本服務收費是指車輛遇到故障或者事故,通過快修手段不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復行駛,需要動用拖車、吊車等專業救援工具方可實施的救援收取的費用。困境救援特殊服務收費是指被施救的車輛裝載的是易燃易爆及危險品或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需要破拆的或需動用50噸(不含)以上吊車進行施救等情況收取的費用。
三是收費標準。普通救援服務收費、困境救援基本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最高收費標準,車輛救援服務機構不得突破,但允許下浮。具體標準為:
乘用車、微型客車(車輛長度≤4m)、微型貨車(總質量≤1.8t)小于等于10公里內拖車作業費起步價300元/車.次,超10公里拖車費5元/車.公里,吊車作業費800元/次;輕型客車(4m<車輛長度≤6m)、輕型貨車(1.8t<總質量≤6t)小于等于10公里內拖車作業費起步價350元/車.次,超10公里拖車費10元/車.公里,吊車作業費1000元/次;中型客車(6m<車輛長度≤9m)、中型貨車(6t<總質量≤14t)小于等于10公里內拖車作業費起步價400元>9m)小于等于10公里內拖車作業費起步價600元/車.次,超10公里拖車費20元/車.公里,客車總質量小于等于35噸的吊車作業費2200元/次,客車總質量大于35噸的吊車作業費3800元/次;重型貨車(總質量>14t)小于等于10公里內拖車作業費起步價700元/車.次,超10公里拖車費20元/車.公里,貨車總質量小于等于35噸的吊車作業費2200元/次,貨車總質量大于35噸的吊車作業費3800元/次;普通道路救援(泵電、送油、機械故障、更換備用胎等)80元/次;摩托車救援服務收費為100元/次。<車輛長度≤9m)、中型貨車(6t<總質量≤14t)小于等于10公里內拖車作業費起步價400元>
其中,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所有的收費項目不包含被救援車輛過路過橋費,救援現場至停放施救車輛場所產生的過路、過橋(隧道)車輛通行費由被施救方承擔;被救援車輛不能簡單地進行拖移,也不需要動用吊車,但須使用輔助輪才能進行救援的,拖車作業費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上浮30%;拖車費(起步公里拖車費與超起步公里拖車費之和)每次每輛拖車作業費最高不超過1500元。
困境救援特殊服務收費由車輛救援服務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被施救的車輛裝載的人員或貨物需要駁載到其他運輸車輛的,需要收取費用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是相關要求。
明碼標價方面:車輛救援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車輛救援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委托及作業前,應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所需的作業項目及收費標準、服務內容,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并簽訂協議后,方可實施救援并收費。
費用承擔方面:車輛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礙交通時,而當事人未委托或無法委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實施清障救援,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行政執法部門因收集證據等需要,依法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相應法律文書的,或依法拖移違法停放車輛的,由此發生的拖移費用由行政執法部門承擔。
其他方面:高速公路上的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按《江蘇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務收費標準》規定執行。各縣及贛榆區可參照執行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該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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