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3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1〕20號)和《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評估細則》(蘇環辦〔2022〕283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二、主要內容
本細則分為總則、職責分工、管控要求、監管執法與評估、附則、附件,共二十一條。其中,需要說明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1.本細則所稱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是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批準的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錄、范圍。
2.按照保護優先、合理布局、控管結合、統籌協調、動態優化的原則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進行管控,為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自然資源有序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撐。
(二)職責分工
1.市人民政府對劃定并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工作負總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是嚴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責任主體,確保本地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落地實施。
2.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采取分級、分類管理,其中不同類型保護區域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各自領域的法律法規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三)管控要求
1.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在國土空間開發的優先地位,空間規劃編制要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作為重要基礎,他各類專項規劃需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控要求相銜接。
2.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對不同類型和保護對象,實行共同與差別化的管控措施。
3.各地要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制定實施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系統保護與修復方案,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和受污染區域的修復工作。
4.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出臺有利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財政、信貸、金融等政策,建立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四)監管執法與評估
1.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動態核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聯合執法,嚴肅查處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各類違法違規活動。
2.每年3月底前,開展上年度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自評工作,市人民政府將評估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和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
關聯閱讀: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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