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收費公示工作的通知》解讀
從22日市物價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市物價局與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收費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我市各行政事業單位各項收費必須公開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行政收費改革力度,規范政務服務收費行為,全面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尤其是2015年以來,為進一步健全事中事后監管制度,規范入駐市政務服務中心收費單位行政審批的收費行為,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市物價局、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共同印發了《市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收費目錄清單》,并實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今年,為持續推進清費降本減負工作,深入開展“2016價格服務企業深化年”活動,在原有成效基礎上,市物價局與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將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范圍擴大到全市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以及其他機構。
根據新《通知》,各行政事業單位在實施收費前,必須將所有收費進行公開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收費范圍、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外部經營者到政務服務中心開展有償經營配套服務的,必須遵循合理合法、誠實守信、自愿有償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其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及公示其他相關內容,收費價格參照市場價格。
《通知》對公示方法給予了明確規范。根據《通知》,市物價部門分別制定了行政事業性、政府定價經營性以及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公示樣表,要求全市各類政務服務中心和各窗口單位按不同方法進行收費公示。其中,各政務服務中心應在大廳等涉及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設施公示與收費相關的信息。各收費單位按照統一格式制作公示牌,在窗口醒目位置向社會公示。如有特殊要求的,由收費單位將公示樣式及內容報當地物價局、政務服務中心,經審核后予以公示。
為了避免部分機構將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通知》要求,對還未實行公示或者公示不符合規范的單位,要責令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公開曝光;同時,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宣傳政務服務收費政策、收費公示內容,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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