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連云港具備發展海上旅游船艇從事旅游觀光等旅游客運經營的先天條件和基礎,連島景區、秦山島景區有著非常適合海上旅游客運和海上休閑旅游產業發展的資源。2022年12月,邢正軍市長在市文廣旅局報市政府的《關于廈門海洋旅游發展情況的調研報告》上批示“沿海旅游工作請云燕同志牽頭,文廣旅局會同相關部門區縣抓好落實,船艇管理工作請交通局參照兄弟市起草相關文件。連島的整體提升優化請新忠同志牽頭,連云區具體負責,形成方案后專題研究”,開通連島至秦山島海上航線列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工作報告任務。
目前我市共有2家從事國內沿海水路旅客運輸的經營企業,分別是連云港連島海上游艇俱樂部和連云港秦山島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連云港連島海上游艇俱樂部經營范圍為國內沿海省內普通客船運輸,已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具備營運資質,共有各類船舶21艘,其中辦理船舶營運證的客船4艘(總計260客位),帆船4艘,游艇5艘,小艇4艘,其他客船4艘。目前,新建客船已經交付一艘80普通客船,本月底將完成第二艘80客位客船的交付工作,下一步將進行一艘99客位、一艘150客位客船的建造工作。秦山島國內沿海水路運輸主體為連云港秦山島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隸屬贛榆區區政府,正在申請國內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公司現有普通客船1艘(99座客位),新建造的兩艘80座客船整體建造工程已接近尾聲,預計本月底前交付使用。
目前國家和省層面有關船舶載客運輸的法律法規的管理對象僅限于載客12人以上的客船,江蘇省目前對載客12人以下的船艇運輸尚未出臺相關規定。國內一些沿海省市相繼出臺了相關地方規定,如福建、山東省以及廈門、秦皇島、青島、威海、日照等沿海城市均出臺了沿海旅游運輸或旅游船舶管理規定,對載客12人以下小型客船運輸的管理進行了規定。針對上述問題,制定一部適合連云港市實際情況的管理辦法非常必要。
二、《管理辦法》起草過程
(一)調研階段。2023年3月至5月,市交通運輸局組織成立工作專班先后到廈門、青島、威海、日照等地學習考察沿海旅游客運和小型旅游船舶管理和相關的管理辦法制定經驗,同時對我市沿海旅游客運情況進行了調研。
(二)起草階段。借鑒了廈門、青島、日照、威海、秦皇島等多個市涉及沿海旅游客運和小型船舶地方性管理辦法,起草了《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3年3月22日、4月7日組織召開兩輪海上旅游客運管理工作研討會,圍繞海上旅游船艇管理工作涉及的船艇范圍界定、運營管理、港口規劃區外客運碼頭管理等尚無明確法規規定的問題進行深入交流,對《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基本完成相關內容。
(三)征求意見階段。2023年5月23日起在市交通運輸局門戶網站,面向社會1個月時間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書面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的意見。根據各縣區各相關單位反饋意見,市交通運輸局對征求意見稿進行調整和修改。
(四)專家咨詢階段。6月15日,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召開《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專家咨詢會,邀請交通運輸、海事、文廣旅等管理部門代表以及法律、港航、海事方面專家參加會議。會上充分吸納各管理部門和專家成員的意見建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送審稿。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及框架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職責分工、資質準入、經營管理、航行安全、應急救助、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九章,共三十六條。《管理辦法》規定適用范圍為在本市海上通航水域使用海上旅游船艇從事旅游觀光等旅游客運經營活動,明確政府各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細分政府各部門、沿海縣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責任范圍,合力做好我市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規范了資質準入條件,區分不同類型的海上旅游船艇經營者的準入條件、人員配備、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明確靠泊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并依法辦理規劃、海域、土地等相關手續,新開航線的評估論證程序和評估內容。
《管理辦法》重點規定了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內容:載客12人以下的旅游船艇的備案條件和備案部門;接靠海上旅游船艇的連云港港港口總體規劃區域以外的客運碼頭《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海上旅游客運航線安全風險評估程序和要求。明確了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對轄區內載客12人及以下的海上旅游船艇備案和連云港港港口總體規劃區域以外的客運碼頭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由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或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客運碼頭管理;新開海上旅游客運航線安全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通航環境、可行性、通航安全影響、安全風險、安全保障措施等進行評估分析后,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后運營新開航線。
《管理辦法》規定了市和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旅游客運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海上旅游客運安全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組織各相關管理部門開展海上旅游客運安全綜合執法檢查,打擊違法旅游經營活動。
《管理辦法》規范了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管理及應急搜救管理,明確海上旅游客運安全航行規定,明確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做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事故報告義務,市和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上遇險應急救助機制,連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統一指揮應急搜救。
《管理辦法》規范了執法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因《管理辦法》屬于規范性文件,故未規定具體罰則,明確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海上旅游客運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四、重點內容說明
關于載客12人以下海上旅游船艇資質準入。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載客12人以上的客運船舶運輸實行質資許可制度及企業化經營為主的管理制度,國內其他沿海城市如廈門制定的有關載客12人以下旅游船艇的管理規定大多以備案及企業化經營為主要管理手段。
鑒于《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及連云港市商事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目前難以做到資質許可及企業化經營管理。為此,《管理辦法》對載客12人以下旅游船艇資質準入采取了備案管理。根據連云港實際情況,并借鑒了廈門等市的經驗教訓,為了實行企業化經營和強化經營者的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辦法》規定了對使用載客12人以下的海上旅游船艇從事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備案申請人須是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
五、意見采納情況
2023年3月22日至6月23日連云港市交通運輸局通過組織召開部門內部研討會、相關部門座談會、專家咨詢會,以及5月23日起在市交通運輸局官網公示《管理辦法》等方式,對《管理辦法》充分征求了內部相關業務處室、直屬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連云港海事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學會和市交通協會等相關部門,以及市司法局部分立法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共匯總整理10條實質性修改建議。針對修改建議,我局進行了認真研究,對8條意見予以采納,1條關于修改適用范圍為休閑船艇,將漁港水域至漁港水域外范圍及休閑漁業船艇納入管理辦法內的意見不予采納,1條關于將游艇、摩托艇等納入海上旅游船艇范圍的意見部分采納。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和借鑒浙江、廈門、日照、青島等地的經驗,休閑漁業船艇是使用經營性漁船為游客提供在海上以休閑娛樂為目的從事垂釣、捕撈、采集等非生產性捕撈的相關經營活動;摩托艇是在相對封閉水域為游客提供休閑娛樂體驗的;休閑漁業船艇和摩托艇并不是以運載游客提供觀光游覽、休閑體驗為目的載客船舶,所以休閑漁業船舶和摩托艇等不適用本辦法。據了解,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正在擬定休閑漁業船舶相關的管理規定。
關聯閱讀: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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