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的通知
連政辦發〔2018〕10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和《連云港市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4日
連云港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的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重大執法決定,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涉及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和行政檢查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較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
重大執法決定的范圍包括: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到行政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重大執法決定。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重大執法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決定。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委托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項;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非現場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決定的;
(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降低資質等級的;
(七)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的;
(八)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十)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十一)擬從重、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行業、本部門實際,按照行政執法決定類別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和具體標準,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中需明確量化標準的,由行政執法機關在前款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后執行。
執法決定涉及查封場所、設施和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通過拍賣等方式依法處理查封的場所、設施及扣押的財物,法制機構在對擬作出的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時一并對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進行審核和提出意見。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由本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負責辦理,法制機構負責審核。審核通過后,按規定程序須提交本行政執法機的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向法制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
(二)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五)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六)經論證、評估的,應當提交論證、評估材料;
(七)法制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三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行政案件在辦案系統運行的,承辦機構應將行政案件全部材料上傳至辦案系統,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直接在辦案系統內進行法制審核,承辦機構可不再提交紙質材料。
第八條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意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自由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執法程序合法性情況;
(四)調查取證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取證的情況;
(六)擬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內容。
第九條法制機構收到承辦機構提交的重大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送審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逾期不補充材料的,由法制機構出具書面告知并將送審材料退回承辦機構,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案件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法制機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行政執法機關在辦案系統直接辦理行政案件的,法制機構直接在辦案系統進行法制審核和提出審核意見。但是,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辦案系統內案件材料不充分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承辦機構應當根據法制機構意見補充上傳有關材料,不能上傳補充材料的,承辦機構應當向法制機構提交書面補充材料。
第十條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主要審查下列幾項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存在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的情況;
(三)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
(五)涉及自由裁量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
(六)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認定的當事人是否準確;
(八)當事人享有行政救濟權利的,應當審查是否告知或正確告知當事人行政救濟權利;
(九)行政執法文書制作和書寫是否符合規范;
(十)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審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標準;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法制機構審核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審核為主。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向承辦機構了解案情,調閱行政執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作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執法決定的審核意見或重新調查處理的審核意見;
(三)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的,作出變更的審核意見;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五)認為超越本機關執法權限的,提出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審核意見。
法制機構應當在提出的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承辦機構可以根據法制審核意見對提交送審的材料進行完善或補正后,再次提交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三條案件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法制機構復審。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交案件承辦機構。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復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追究。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開展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工作時,發現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未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應當督促其改正。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本機關法制力量建設,推動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需要相適應,初次從事法制審核的工作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執行情況納入全市、縣(區)依法行政評議考核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定期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的主流媒體和法定方式,將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其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行政執法機關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和行政檢查等六類行政執法事項信息均應公開,具體包括:
(一)事前公開內容
1. 行政執法主體。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及內設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等信息;
2. 執法權限。包括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職責權限;
3. 執法依據。包括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4. 執法程序。包括執法流程、執法制度、執法規范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規定;
5. 抽查清單。包括雙隨機抽查清單、方式;
6. 監督方式。包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及受理反饋程序;
7. 救濟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
8. 行政執法機關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辦公電話等;
9.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公示的其它行政執法信息。
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公開內容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執法情況,按照規定的格式公開行政執法內容。
(二)事中公示內容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須佩帶或出示執法證件和有關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制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監督檢查、投訴舉報途徑等。
行政執法機關涉及“雙隨機”清單和舉報投訴檢查事項的,應當公開“雙隨機”清單和舉報投訴檢查結果。
(三)事后公開內容
1.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2.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公開“雙隨機”清單所涉事項的抽查結果。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研究確定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征收決定(結果)應當公開的內容,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和行政檢查等事項,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公示辦理情況的動態信息。
第八條行政執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溝通、確認,保證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的準確性、一致性。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前應當嚴格審查,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其它不宜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第十條依托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系統平臺,作為統一公示平臺,結合“雙公示平臺”市場監管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的統一,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可同時在政府和部門門戶網站公示)。
除前款規定的公示方式以外,行政執法機關還可以采用發布公告、印制公示服務卡、在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或電子顯示屏公示等輔助方式公開行政執法信息,也可采取包括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部門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行政執法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予以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要求說明、解釋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說明、解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工作納入全市、縣(區)依法行政評議考核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對所屬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考核通報。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公示義務的;
(二)未及時更新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
(三)將禁止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予以公示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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