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方法》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市開發區教育局,云臺山景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徐圩新區文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民辦學校年檢工作,市教育局制定了《連云港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教育局
2019年4月4日
連云港市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民辦學校管理,引導和促進我市民辦學??沙掷m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省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3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學校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按年度對民辦學校進行檢查,審驗民辦學校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條 經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年檢。
批準設立未超過6個月的民辦學校,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第二章 年檢內容
第四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辦學情況。本年度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辦學行為及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等情況;
(二)學校建設情況。本年度校園校舍環境的改善,辦學設施設備的投入,領導班子、師資隊伍、黨組織建設等情況;
(三)日常管理情況。本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信訪穩定、安全隱患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產生的效益等情況;
?。ㄋ模τ谛M馀嘤枡C構,按照“八個一律”有關要求檢查辦學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可結合民辦學校辦學管理情況及學校層次和類型,分類進行年檢,分年度確定檢查重點范圍。
第三章 年檢程序
第六條 民辦學校年檢采取書面材料審核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檢結論依據民辦學校書面材料審核、實地檢查結果及日常辦學行為情況綜合確定。
第七條 年檢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民辦學校在每年3月1日前,對本校上一年度辦學情況開展自查,形成年檢自查報告,同時填寫年檢所需報送的表格,按要求準備年檢材料并裝訂成冊,報送所在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ǘ┛h(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組織檢查組依據檢查細則進行書面材料審查和實地檢查。
實地檢查可采取聽取工作匯報、實地考察、核查檔案材料、召開座談會、隨機訪談和聽課、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
?。ㄋ模┛h(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每年5月底前,根據年檢情況,進行研究評議后,確定年檢意見和結果,及時公布年檢合格機構信息。相關年檢結果同時報送市教育局。
年檢時間如有變化,以市教育局下發的當年年檢通知為準。
第八條 民辦學校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連云港市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年檢上報材料清單;
?。ǘ┥夏甓裙ぷ骺偨Y及下年度工作計劃;
?。ㄈ┠隀z報告書;
(四)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并附固定資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
(五)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
?。┟褶k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帶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副本復印件;
(七)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書復印件;
(八)連云港市民辦學校管理人員及專兼職教師登記表;
?。ň牛W校章程(無變更事項或修改的不需要提交);
?。ㄊ┥夏甓鹊恼猩喺潞蛷V告備案表及廣告印刷品;
?。ㄊ唬┦程眯l生許可證復印件(沒有食堂的學校不需提交);
?。ㄊ┬I嵯腊踩⒔ㄖこ藤|量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ㄊ┻B云港市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統計表、連云港市民辦學校基本信息登計表(由各民辦學校填寫并提供電子稿,教育行政部門按學校類別分別匯總填報)。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十三項材料,由市教育局統一制作格式文本。
第九條 民辦學校提供的材料應當加蓋學校印章,保證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年檢報告書應當同時提供電子文本;提交的證件材料必須在有效期內。所有材料按第八條所列順序裝訂成冊,按時報送所在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視為放棄年檢。
第十項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檢查報告,并在檢查細則和各校上報的年檢報告書中簽署評估意見,作為評定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年檢結果及運用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年檢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更換辦學許可證時,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不合格”:
?。ㄒ唬┍灸甓任凑猩k學或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開班數額,未開展業務活動或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
?。ǘ┺k學過程中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變更辦學地址、辦學內容、許可事項,擅自進行聯合辦學、設立分支機構、改變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等,并對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門的批評、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三)辦學條件差、學校管理混亂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經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四)安全組織機構不健全、未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安全工作應急預案的;
(五)辦學方向、教育內容和方法、辦學行為違背教育法規、教育規律、損害學生身心健康、教育質量低劣的;
?。┨摷傩麄鳌⑦`反政策規定進行招生、損害學生利益的;
(七)教師配備不合理,拖欠教職工工資,未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未給教職工辦理相關保險保障的;
(八)財務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違反規定亂收費、非法集資,未使用合法票據,非營利性學校舉辦者擅自取得辦學收益或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九)學校師生或群眾上訪投訴較多,對于師生的投訴未按規定及時妥善處理或應退學費拖延退還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第十三條 年檢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對其年檢的檔次在原檢查結果的基礎上降低一檔,或者直接定為“不合格”:
?。ㄒ唬╇[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ǘo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整報送年檢材料的;
?。ㄈ┎慌浜蠙z查工作,導致無法核實有關情況的;
?。ㄋ模┮蛐7皆蛟斐奢^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ㄎ澹┮蛐7皆蛞l群體性事件的。
第十四條 年檢結束,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年檢結果、加蓋年檢印章,并及時公布民辦學校年檢結果。年檢結果同時報市教育局。
第十五條 對年檢“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年檢“基本合格”的民辦學校,整改期限為三個月,整改期間,限制招生規模。整改期滿,民辦學校應當向所在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整改報告,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規定的,繼續正常辦學;對整改達不到規定要求或者未按時報告整改情況的,當年年檢結論變更為“不合格”。
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整改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整改期間,停止招生。整改期滿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終止辦學。
整改期間辦學許可證到期的,暫緩換發。
第十六條 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終止其辦學資格并公告。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年檢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堅持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年檢工作的嚴肅性。
第十八條 對民辦學校實施停止招生、終止辦學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年檢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不同辦學層次的要求和實際,制定本地民辦學校年檢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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