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取消一批證明事項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市開發區教育局,云臺山景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徐圩新區文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精神,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現就做好民辦學校(含民辦幼兒園、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下同)審批中取消一批證明事項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令第17號)第五條規定的,學校刻制印章時由教育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
二、取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第十一條規定的,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三、取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第十一條規定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四、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五、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六、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并提交個人簡歷向社會公示。
七、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校舍建筑質量合格證明,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八、取消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信用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部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將減證便民、優化服務作為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內容,認真執行。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應當進一步為群眾辦事提供便利,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設立證明事項。
連云港市教育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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