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機構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參與行政審批服務過程,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的技術性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監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報告或意見書等專業性資料的各類機構。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四條從事營利性活動中介機構應向所在地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不得從事營利性中介服務活動。
第五條中介機構應在經營場所、網絡平臺相關位置明示營業執照、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執業守則、執業紀律、辦事程序、執業人員姓名、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等內容。
第六條實行資質資格管理的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在核定的資質資格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實行資格管理的中介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執業。
第七條中介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開展中介服務活動的,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中介機構信息報送政務服務部門,納入“網上中介超市”管理范疇。
第八條堅持“非禁即入”市場準則,全面依法放開中介市場,允許所有具備相關資質資格的中介機構進入連云港市場。取消各種行業性、區域性中介市場保護政策,嚴禁中介機構限額管理。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特點,通過外地引進、鼓勵分設等多種方式,積極培育本市中介市場,營造良好的中介競爭環境;對專業性強、市場暫無力承接,仍由下屬事業單位承擔中介服務職能的,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逐步進行脫鉤改制。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九條中介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十條中介機構依法從事中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一條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以中介機構的名義與委托人依法訂立合同。中介機構應做好執業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執業記錄、原始憑證、賬簿和中介合同。執業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事項、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業務規范的有關要求;
(四)委托事項履行情況,包括委托事項的接受、完成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
中介機構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應當提高服務效能,盡量縮短服務時限。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禁止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強行或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七)對客戶實行歧視性待遇;
(八)依法應當由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執業而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或者聘用依照本辦法規定不得執業的人員執業;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中介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工商、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實施動態化管理。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第十五條價格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通過政府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創新服務方式,借助“互聯網+”技術,推進“網上中介超市”建設,鼓勵引導中介機構進駐服務網,對外公布服務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信息,便于行政審批申請人選擇。
第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定期對本行業中介機構的執業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嚴格查處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中介機構動態監管機制,完善中介機構誠信服務和履職行業規范、失信程度分類、綜合信用評價等制度,采取信用考核評價、異常名錄發布、行業預警等管理方式,中介機構信用等級通過“信用連云港網”等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信用管理部門應建立中介機構信用管理體系,依托行業監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制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考核評價辦法;建立中介機構信用數據庫,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推送中介機構信息,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誠信檔案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會同行業主管、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建立聯合懲戒制度,實行誠信狀況與行業部門監管、銀行授信額度、政府招投標等掛鉤,對信用評價好的中介機構推薦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對信用評價差的中介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建立中介機構嚴重失信“黑名單”、中介市場退出制度,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在中介機構中任職、兼職、參與經營活動及領取薪酬,不得入股、參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從事中介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加強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不妨礙中介機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文件、資料、憑證等有關材料;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對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阻擾。
第二十一條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從事中介活動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不履行對中介機構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中介機構依法獨立執業并對執業質量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責,按照本規定,對其監督管理的中介機構制訂具體監管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