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海燕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進一步吸引集聚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來連創新創業,更好地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根據《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花果山英才“雙創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連委人才〔2022〕1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海燕計劃”適用于資助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意向回國人才)在連創新創業。
全職留學回國人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
(二)在國(境)外留學一年以上,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
(三)現已全職在連企事業單位工作,并在連參加社會保險。
意向回國人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
(二)39周歲以下,從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工作,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研發機構有正式職位,并連續工作36個月以上;或者39周歲以上74周歲以下,曾擔任國外企業研發總監、技術總監、首席科學家、部門主任(負責人)、高級經理等以上高級職務,或國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副教授以上職務。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三條 “海燕計劃”項目及經費分以下兩類:
(一)一次性補貼,額度為1萬元。補貼對象為上年度首次與我市重點企事業單位(央企除外)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意向回國人才須與我市企事業單位(央企除外)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柔性人才引進協議。
(二)項目資助,額度為3-10萬元。資助對象為近五年首次來我市工作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圍繞我市“三新一高”、石化等重點產業發展需要,主持市以上重點科技攻關或技術改造項目,或從事某一學科項目研究,具有重要科學價值、較好應用開發前景,或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來連創辦的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意向回國人才尚未回國但與我市企業(央企除外)或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共同開展項目研究,主持的項目能夠圍繞我市重點產業發展需要,突破關鍵核心技術,解決產品生產工藝難題,形成重大研究成果,產生重大社會影響。
創新項目原則上取得市級及以上人才、科技項目立項或結項,創業項目原則上須成立公司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第四條 “海燕計劃”原則上每人每項可享受一次,符合條件的可同時享受我市其他人才政策。
第三章 項目申請及審批
第五條 “海燕計劃”項目由個人通過網上申報,所在單位初審、縣區人社部門核查、市人社部門審核評審。
第六條 市人社局牽頭組建市“海燕計劃”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及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學術能力、專業方向、產業領域,及申請項目的創新性、實效性等進行評審,提出資助項目和經費額度建議。
第七條 市人社局在綜合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予以審批,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海燕計劃”一般每年上半年組織申報,下半年進行評審、發放補貼和資助。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海燕計劃”所涉及的資金,除有相關規定外,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從各級人才專項經費中列支。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補貼(資助)資金撥付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撥付個人。
第十條 在我市參加工作期間,出國留學獲得博士學位又回我市工作的,可不受首次來連限制。
第十一條 鼓勵留學人員參加各級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大賽,參賽并取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的可視為結項,優先給予項目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海燕計劃”實施辦法》(連人社規〔201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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