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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旅游民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江蘇省《關于推動旅游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蘇文旅發〔2021〕9號),促進旅游民宿品牌化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參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41648—2022)、《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有關內容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民宿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旅游民宿,是指利用當地自建民居等相關閑置資源,主人參與接待,為游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經營用客房建筑物應不超過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第三條 旅游民宿應當利用當地自然資源、人文景觀、非遺文化和農、林、牧、漁業等資源優勢,堅持“彰顯文化、特色鮮明、融合創新、綠色生態、以人為本、規范有序”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旅游民宿發展應當堅持全域旅游發展理念,凝聚全域旅游發展合力。按照全市旅游業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各縣區、功能板塊分層次布局不同層級旅游民宿,形成多層級、全覆蓋、便捷化的旅游民宿網。堅持創新發展,不搞一個模式,防止千村一面、千店一面。
第五條 市旅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公安、財政、商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建、衛健、市場監管、文廣旅、消防等部門,統籌旅游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或落實相關監督管理措施和服務政策。
第六條 在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設立旅游民宿行業協會,鼓勵旅游民宿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引領、協調、服務等作用,制定相關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我管理與監督,加強行業精神文明、誠信體系建設,積極參與旅游民宿等級的評定與復核。
第二章 設立和認證
第七條 旅游民宿設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符合市場監管、治安、衛生、消防、環保、規劃、森林防火等相關要求,并取得相關證照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旅游民宿的選址應當符合本轄區內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等要求;
(二)房屋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的人文資源、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結構安全牢固。新建、改建、擴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旅游民宿的應當符合房屋建筑安全標準和《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要求;
(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并達到環保和安全要求;
(四)道路通達條件較好,建筑無地質災害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鄰里關系和諧,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無影響社會穩定因素存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旅游民宿開辦和認證。
(一)旅游民宿經營者可在開辦前向所在地村(社區)或鄉鎮(街道)了解經營場所房屋、土地、社情等相關情況,村(社區)、鄉鎮(街道)應當做好旅游民宿開辦的協調服務工作。
(二)旅游民宿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食品的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旅游民宿應當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系統。
(四)旅游民宿取得相關證照后,經所在地鄉鎮(街道)向縣區、功能板塊文化和旅游部門提出報備。縣區、功能板塊文化和旅游部門牽頭組織開展“連云港市旅游民宿”認證工作,合格后提請市文化和旅游部門發布,并列為國家等級旅游民宿培育對象。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九條 旅游民宿應當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系統;
(二)旅游民宿從業人員應當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實名入住登記,并實時將旅客入住登記信息錄入治安管理系統;
(三)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為旅客個人信息保密。必須在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覆蓋經營場所的接待處、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關鍵部位,監控資料須留存30天以上。
第十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是旅游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旅游民宿產權所有者應當監督旅游民宿經營者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主動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第十一條 旅游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旅游民宿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負全面責任,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衛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直接為游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二條 旅游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規范經營,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環節的衛生安全,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條 旅游民宿供水設施需達到安全衛生標準,污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有條件的旅游民宿應當接入污水管網,或者配備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第十四條 接受住宿預訂的旅游民宿,應當做好預訂記錄,并將客房類型、房費、預訂保留時間等事項提醒或告知旅客。旅游民宿經營者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客房等產品,應當遵守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預訂服務機構辦理住宿預訂的,應當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并明碼標價。
第十六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
第十七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崗前培訓,建立貴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備相應的保管設備。設置機動車停車場為旅客提供停車服務的,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車輛安全,維護進出秩序。
第四章 鼓勵扶持
第十八條 市、縣(區)兩級政府要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遵循包容審慎、鼓勵創新、發展共享、激發活力、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健全更加開放透明的旅游民宿市場準入管理模式。
第十九條 旅游民宿發展遵循“科學規劃、政策引導、部門協同、屬地管理、行業自律”原則,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設旅游民宿。
第二十條 鼓勵旅游民宿提檔升級,打造旅游民宿建設典范,對當年創成國家甲、乙、丙級的旅游民宿,依據有關旅游民宿激勵政策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縣區、功能板塊應當圍繞鄉村振興戰略,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發展”原則,加強對旅游民宿產業發展的規劃引導,完善鄉村道路、環境、醫療、水電、通訊、停車、排污等基礎設施和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為旅游民宿發展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配套服務保障體系,加快推進鄉村旅游民宿集聚區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區、功能板塊應當將旅游民宿產品和線路納入城市旅游推廣體系。
第二十三條 縣區、功能板塊應當加強旅游民宿專業人才培養,實現人才發展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引導旅游民宿專業化發展,不斷加強旅游民宿專業培訓,提升從業人員職業素養、服務技能、管理水平、新業態認知能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板塊)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本地區旅游民宿的規劃建設與監督管理,構建縣(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齊抓共管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條 加強屬地管理和行業指導,促進旅游民宿高質量發展。
各縣(區、板塊)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旅游民宿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鎮(街道)、村(社區)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旅游民宿日常管理服務。
文廣旅部門負責旅游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服務指導,指導旅游民宿積極開展國家等級旅游民宿品牌的創建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及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旅游民宿開發建設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村莊規劃編制;住建部門負責指導旅游民宿建筑結構安全監管工作,并對旅游民宿建筑消防審查驗收;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推動旅游民宿與農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拓寬農民就業增收渠道;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旅游民宿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旅游民宿誠實守信經營,維護市場秩序;消防部門負責指導屬地政府和派出所開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協調聯動,按照各自職能職責,配合做好旅游民宿監督管理、執法檢查、支持扶持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旅游民宿設施及違法經營行為,由公安、市場監管、消防、衛健、生態環境、住建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旅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功能板塊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發生變化的,根據實際情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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