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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環行罰字〔2022〕28 號
當事人:中鋁長城建設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
負責人:王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7764319087
住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黃河路18號
當事人中鋁長城建設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3日、4月7日對當事人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生產期間產生的鋼板廢邊角料、鐵末、鐵屑及焊塵等工業固體廢物,自2019年7月至今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2年4月7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違法主體;
2、2022年4月7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2年4月7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可以證明現場負責人劉志軍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及筆錄;
4、2022年4月7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5、2022年4月7日由當事人蓋章并由當事人的負責人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確定送達地址;
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3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7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3日、4月7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拍攝照片7張,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3日、4月7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影像資料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2022年4月7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中鋁長城建設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噴漆用房升級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原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對該項目批復、該項目噴漆用房升級改造項目噪聲、固廢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函復印件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邊角料、鐵末、鐵屑及焊塵屬于工業固體廢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2年6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22〕18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辦公室主任李大東于2022年6月7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捌萬叁仟元(8.3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5萬元÷20萬元)×100%=25%,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見證據6、7、8、10,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見證據6、7、9,22%;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見證據10,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25%+(0%+25%+0%+0%+0%)×(1-25%)]×20萬元=8.3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捌萬叁仟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捌萬叁仟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8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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