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3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9-16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20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已于2004年9月12日經市十一屆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已于2004年9月12日經市十一屆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行政機關效能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規范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行政機關(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行政機關要建立行政效能建設領導負責制,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效能建設負有組織領導職責,本機關效能建設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其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各負其責。
第二章 制度建設
第五條 完善行政決策制度。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工作規則,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專家咨詢、社會公示和聽證、決策反饋的行政決策制度。
第六條 建立崗位目標責任制。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工作職責分解到各個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崗位職責。
第七條 實行政務公開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辦事指南,在醒目位置標明職責范圍、辦事程序、辦事依據、辦事時限和辦事要求。對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的決策,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重大決策、重要管理事項,應當利用各種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實行服務承諾制。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承諾服務的內容,并嚴格遵守承諾,一旦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實行掛牌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桌上應統一放置設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職務的標示牌,在工作時間統一佩戴有本人照片、部門名稱、本人職務及姓名的胸牌。
第十條 實行首問負責制。管理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事時,第一個接受詢問的本機關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屬于本人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限時辦結”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予以辦理;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但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引導或幫助聯系;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也要熱情接待,準確告知應找的相應部門,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實行限時辦結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管理相對人的辦事申請,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本著簡捷快辦的原則進行辦理。凡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明確辦事時限的,必須在時限內辦結;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辦事時限的,要從實際出發,規定具體辦理時限,予以公布,并嚴格執行。
如果行政機關對管理相對人的辦事請求超時限辦結,在規定時限內又沒有提出意見的,應當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 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管理相對人的辦事申請,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管理相對人可以查詢與自身利益相關事項的辦事進度和結果,承辦人應當如實告知。但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
第十三條 實行否定報備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對管理相對人的辦事請求決定不予辦理的,應當將否定的情況及理由書面報本機關領導,按領導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管理相對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實行AB角工作制。行政機關對每個職位應當明確AB兩個負責人,當A不在單位時,必須由熟知A角業務的工作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健全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行政機關要加強自身建設,依法、科學、合理劃分各個行政管理事權,完善文書管理、會務管理、電子政務、人事財務、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內部管理制度,推行行政管理標準化制度,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界定行政執法職責,科學設立行政執法崗位,明確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亮證執法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檢查、調查、取證、集體研究、行政處罰等執法程序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程序以及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效能考評制度。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任務,建立健全科學、量化、可操作性強的效能考評制度。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轄區內行政效能建設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具體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的受理和調查。
各級行政機關內部應當建立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搞好自我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統一領導和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內容主要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的投訴;
(二)檢查、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
(三)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存在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察機關檢查、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時,重點檢查、調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職責,對管理事項及時制定措施,做出決定,是否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有關行政效能方面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學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是否依法公開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有關事項;
(四)是否按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
(五)完成的工作是否達到質量要求及取得預期效果;
(六)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工作運轉是否協調、有序、規范;
(七)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察機關按下列方式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一) 對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行政機關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對行政效能投訴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
(四)對涉嫌違反行政紀律、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可以組織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團組織工作人員、相關專業人員,或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及有關社會人士參加。
第二十五條 對行政效能投訴,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及時確定辦理方式。重要、復雜的投訴,由行政監察機關直接辦理;一般性的投訴,轉有關行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察機關直接辦理的行政效能投訴,經初步調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有權進行詢問,就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行政監察機關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調查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紀律行為的,有權發出《監察通知書》,責令被檢查或調查單位停止該行為。
第二十九條 行政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作出重要監察決定或提出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同意。
第三十條 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被檢查、調查單位執行監察決定和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不配合或阻撓行政監察機關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行政監察機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或人員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成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監察、法制、人事等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是否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
(二)審議調查或審理報告;
(三)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由監察、法制、人事部門等工作人員組成,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檢舉、控告和投訴;
(二)調查行政過錯行為;
(三)草擬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一)發布規范性文件和規定行政措施有違法情形被上級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的;
(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上級機關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發回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發回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制度規定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經查實的;
(六)在上級或同級人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認定錯誤,要求予以調查處理的;
(七)上級機關要求予以調查追究的。
第三十六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獎金;
(五)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三十七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因行政過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并涉及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過錯情形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以及收受當事人財物、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游、娛樂等活動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的。
第四十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具體行政行為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具體行政行為人難以識別,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具體行政行為人理解錯誤的;
(三)出現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過錯情形發生的。
第四十二條 檢舉人、投訴人、控告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認為不便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提出檢舉、投訴、控告的,可向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投訴、控告。
行政監察機關收到檢舉、投訴、控告后,應當責成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及時處理或者直接受理。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其副職的檢舉、投訴、控告,應當由同級行政監察機關辦理。
行政監察機關辦理的案件,涉及行政紀律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對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的檢舉人、投訴人和控告人的,應當告知檢舉人、投訴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四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對行政過錯責任人作出的處分決定,依照人事管理權限,應報送行政監察機關、組織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