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12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2-16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6〕1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連云港市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一、范圍與時間
1.范圍:海州區、連云區、市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景區、連云港高新區、上合組織(連云港)國際物流園。
2.時間:2015-2017年,暫定三年。執行期間如遇省調整財政管理體制則作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
(一) 合理劃分市區收支范圍
1.收入劃分
(1)稅收收入劃分。除按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為中央和省級收入外,其他各項稅收收入劃分為市級固定收入、區級固定收入、市區共享收入。
市級固定收入包括:原體制規定屬于市級的少數重點企業及新增企業(包括部分市屬控股集團)繳納的各項收入;金融、保險、證券、郵政、電信、移動通訊、煙草、鹽業、供電、石油等難以按屬地劃分、跨地區經營行業繳納的各項收入。
區級固定收入包括:耕地占用稅。
市與區共享收入:各區按屬地原則征繳的各項稅收收入,包括:國內增值稅(25%部分)、改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40%部分)、個人所得稅(40%部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資源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
(2)非稅收入劃分。現行各級非稅收入仍按原體制和規定執行。市區經營性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按《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2〕2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繼續執行<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16〕17號)執行。
2.支出責任劃分
市級財政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運轉支出,調整市區經濟結構、協調區域發展、實施宏觀調控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等支出。區級財政承擔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市財政對涉及區級教育、農業、科技、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重大社會事業和民生支出方面共擔事項,通過轉移支付適當補助。
(二)實行財政重點工作考核獎勵政策
建立財政重點工作考核獎勵機制,根據各區年度目標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市對區給予適當獎勵。
(三)關于園區財政體制
1.市開發區財政體制
市與市開發區分享比例以2014年為基期年,市開發區共享收入超過2014年基數部分形成的地方留成財力,2015年-2017年市和區分別按35:65、40:60、45:55比例分享。
2.徐圩新區財政體制
繼續給予徐圩新區增量地方留成財力全額留用財政體制,2016年起市級財政不再定額承擔應由徐圩新區承擔的教育事業支出,其他各項社會事業支出以徐圩新區承擔為主,重大社會事業和民生支出方面共擔事項,由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補助。
3.連云港高新區財政體制
參照市對市開發區財政體制執行,以2014年為基期年,對存量部分財力歸屬所在區域。對其增量部分,2015年-2017年市和連云港高新區分別按35:65、40:60、45:55比例分享。在連云港高新區設立獨立財稅機構前,園區內各項稅收、基金(費)仍繳入原所在區域金庫和專戶,年終由高新區與原所在區域確認一致后辦理結算。
4.上合組織(連云港)國際物流園財政體制
參照市對徐圩新區財政體制執行,對存量部分財力歸屬所在區域,對增量地方留成財力全額留用。在園區設立獨立財稅機構前,園區內各項稅收、基金(費)由市級征管部門直接指定征管,收入全部繳入市級金庫和專戶,年終園區與市確認一致后辦理結算。
(四)有關結算事項具體辦法
1.共享收入基數和財力基數確定
各區財力基數依據基期年市對區財政結算財力數據,按原體制規定辦法核定;各區共享收入基數(契稅單獨結算)依據2014年基期年金庫報表數確定;各區完成共享收入基數部分,享受基數財力,超過基數部分形成的地方留成財力,市和海州區、連云區、云臺山景區按50:50比例分享,市和市開發區、連云港高新區2015、2016、2017年分別按35:65、40:60、45:55比例分享。
2.出口退稅專項上解
區級負擔的出口退稅以2014年上解額作為固定上解基數。市區新增出口退稅額比2014年增加部分,市與區仍按原分擔比例負擔,年終通過結算上解市。
3.國稅、地稅征收經費
市區國稅、地稅部門的征收經費仍由市級統一撥付,各區負擔的征收經費通過年終結算上解市。
4.契稅分成辦法
以2014年為基期年,核定各區契稅財力基數和收入基數,增量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市、區按比例分成,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事項
1.市區企業仍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稅收征管,一般企業(單位)按實際生產經營地劃分各區征管;跨區注冊、異地納稅企業原則上按照實際生產經營地界定納稅級次;設有總分支機構跨區經營企業,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實際生產經營地界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總公司所在地界定;建筑安裝和房地產企業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按施工項目和房地產開發所在地界定,所得稅等比照一般企業界定。
2.企業發生跨區搬遷或兼并重組的,按實際生產經營地實行收入屬地管理,規模較大的(搬遷前一年上繳形成的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超過100萬元)相應劃轉共享收入基數。企業整體搬遷、兼并、重組由市經信委牽頭認定,報市政府審定;企業納稅數額由市稅務部門確定,收入劃轉基數由市財政部門確定。
3.國家、省投資以及市招引新建重大項目繳納的各項收入政策,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辦法確定。
4.市、區金庫收入資金留解比例由市財政局確定。
四、工作要求
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服從大局,積極支持,密切配合。財政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定各項財力基數、共享收入基數等,制定相關專項結算辦法。人行市中心支行要確保收入入庫及時準確,并做好資金劃解工作。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征管原則,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規范和完善市區稅收征管范圍和入庫級次,避免產生收入混庫、稅源轉移等問題。
以前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本方案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