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29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11-0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修改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4件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 ||
文 號 | 連政發〔2018〕13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經研究,決定對《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連政規發〔2014〕7號)、《連云港市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連政辦發〔2008〕126號)、《連云港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3〕2號)、《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連政辦發〔2004〕76號)等4件政府規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修改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4件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研究,決定對《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連政規發〔2014〕7號)、《連云港市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連政辦發〔2008〕126號)、《連云港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3〕2號)、《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連政辦發〔2004〕76號)等4件政府規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關于《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1.原第六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實際情況,依法編制年度審計計劃,按照規定報經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將年度審計計劃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2.原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會同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3.刪除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4.原第十四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開展內部審計,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內部審計的相關規定執行,其審計結果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備案。
5.刪除原第十五條第一款。
6.刪除原第十六條最后“審計機關開展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建設單位已編制竣工決算報表的基礎上實施,對項目實施全面審計”。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審計機關開展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建設單位已編制竣工決算報表基礎上,對項目實施全面審計。審計機關開展工程結算審計,應當在建設單位已確認工程結算的基礎上實施。審計機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各環節前置審核、確認、簽字、驗收等工作。
7.刪除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單位具有約束力,應當作為建設資金撥付、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辦理資產移交的依據,也”。
8.刪除原第二十六條。
二、關于《連云港市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1.刪除原第十八條中的“同時按照工程造價的1%繳納保證金”。
2.刪除原第三十一條中的“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后,方可申請竣工驗收”。
三、關于《連云港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刪除原第五十一條最后的“施行期限暫定五年”。
四、關于《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刪除原第四條中的“國有商業”。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