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47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9-1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6〕9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根據《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89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2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連云港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
根據《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89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2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和要求,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參保范圍
全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改革后初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由單位按規定確定并報主管部門審核,經財政、編制、組織和人社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審核確認后,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三、繳費基數和比例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8%。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發生增減,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
參保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
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數額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六、待遇領取條件和程序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所在單位到經辦機構核定待遇。經辦機構自核定待遇領取時間起,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新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統籌項目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他待遇項目仍由原渠道列支。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啟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八、基本養老金調整
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調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
按照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六統一即統一制度政策、繳費比例、計發辦法、預算管理、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要求,市、縣政府分級負責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市區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區統籌,市區統一編制基金預算、決算,市轄區政府負責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市、區分賬核算,建立收支分級負擔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值增值。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個人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一、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并征收。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按規定統一投資運營。
十二、調整原加發基本退休費的政策
對2014年10月1日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參保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按照省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符合原有加發基本退休費情況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積極探索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式,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由市人社部門負責管理,縣、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由所在地人社部門負責管理。
根據改革需要,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通過適當調劑增加編制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
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各項管理制度,做好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征收、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向省集中數據資源。
十五、做好改革銜接工作
本辦法實施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原有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辦法實施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并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規定計息。該部分在本人退休時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并一次性支付。原有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
十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抓,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確保2016年按新制度正式啟動實施。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各級人社部門要認真履行改革牽頭協調部門的職責,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改革的統籌協調和推進落實工作,并加強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其他改革的銜接。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落實編制實名制,堅決清理糾正違規超編進人問題。要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宣傳,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為改革營造良好的氛圍。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