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69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1-1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自國務院《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提高職工居住水平,促進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的發展,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發揮了較大作用。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自國務院《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提高職工居住水平,促進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的發展,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發揮了較大作用。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市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還不廣,大多數非公企業及鄉鎮還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部分縣區尚未將應由財政列支的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納入財政預算;還有少數國有企業因多種原因停繳了住房公積金。上述情況導致這部分職工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損害了職工合法權益。為了促進新時期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各縣區、各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統一思想,增強大局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重視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落實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各項措施
(一)明確要求,應建盡建。凡正常生產經營而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在本通知下發后應當盡快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開戶手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各縣區要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房改有關政策的意見》(蘇政辦發[2000]54號)精神,把應由財政列支的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
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產權變化等情況時,應先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后,方可辦理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產權變更等手續。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而欠繳的單位,欠繳部分由單位、個人按規定如數補繳;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要按規定補足應繳未繳的住房公積金。產權發生變化的單位,對在職在崗職工要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中斷繳納;如已中斷繳納的,自本通知下發后盡快辦理補繳手續。
暫時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發放工資有困難的單位,經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
單位依法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及時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
(二)突出重點,擴面增量。在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過程中,要突出非公有制企業這個重點,加快中外合資、外商獨資、民營、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設。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工作,努力克服困難,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
有條件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要堅持“低門檻、廣覆蓋”的原則,在繳存對象上,逐步向外來務工人員延伸,爭取全覆蓋。
(三)嚴格執法,齊抓共管。各級財政、審計、經貿、金融、工商、稅務以及新聞媒體等部門和單位,要大力支持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共同推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工商、稅務、勞動保障、機構編制、工會和社團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展工作,及時提供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重組和解散等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采取多種形式和措施,擴大歸集渠道,尋求歸集額增長空間,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延續,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努力消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空白點和盲點。
三、建立完善住房公積金長效管理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親自過問,并指定專人負責。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各企業單位的實施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要將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列入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并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作為政務公開、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到位。
(二)強化督促檢查。市政府將把各縣區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特別是住房公積金列入財政預算情況,納入各縣區年終考核目標,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有保障。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財政、審計、監察、法制、勞動保障等部門組成綜合執法組,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對查出的問題,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三)形成工作合力。市工會、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將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列入集體用工合同的內容;市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在對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辦理相關手續時,積極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做好住房公積金的催建、催繳工作;對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和逾期不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廣泛宣傳發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深入到單位和社區,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作深入細致的宣傳,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了解和掌握《條例》以及相關實施細則和《辦法》等規定,增強單位和職工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各新聞媒體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知曉度、理解度、參與度,不斷增強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任意識和職工的權益意識,努力形成主動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濃厚氛圍。
(五)增強服務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不斷增強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人服務的意識,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公眾等的監督,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務,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