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11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2-2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6〕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管理,規范收支行為,維護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財政部《關于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368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蘇發〔2014〕9號)、《省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蘇政發〔2015〕10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屬企業深化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和《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4〕29號)等文件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各委辦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連云港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管理,規范收支行為,維護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財政部《關于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368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蘇發〔2014〕9號)、《省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蘇政發〔2015〕10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屬企業深化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和《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4〕29號)等文件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部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執行、調整、監督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市屬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市屬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包括由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及市級其他部門、單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類企業。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原則。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原則。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其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
(四)規范管理、公開透明原則。依法建立和完善規范、透明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公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與相關管理規范;
(二)負責財政監管的行政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匯總工作;
(三)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決算;
(四)批復市級國資預算單位預決算;
(五)收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下達收益支出;
(六)監督檢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會同市級預算單位對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三)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監督檢查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六)催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九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
(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范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五)配合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做好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決算編制、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按規定比例上繳的稅后利潤;
(二)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屬國有產(股)權轉讓凈收入;
(四)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清算凈收益,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凈收益;
(五)上年結轉收入;
(六)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收入。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需要安排的資金性支出,具體包括企業資本金投入、購買企業股權和其他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和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等方面的支出。
(三)監管審計支出。用于國有資產日常監管、專項審計、評估、清產核資、咨詢、調研、培訓等相關費用支出。
(四)其他支出。根據國家、省市宏觀經濟政策需要統籌安排確定,包括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二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應上繳利潤以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扣除10%法定公積金后的凈額為基數,按確定的比例上繳,以萬元整數計算。2015年上繳比例不低于1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2020年提高至30%。各企業具體征繳比例及金額由市財政局會商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后,根據企業所屬類型在編制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時分類核定。
第十三條 國有股股利(股息)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根據股東會決議按國有股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全額上繳。
第十四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及核準或備案文件等資料核定后,全額上繳。
第十五條 清算收入按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比例核定后全額上繳。
第十六條 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收入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與一般公共預算編制同時納入市級政府預算,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十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計劃根據市級財政預計當年可取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以及上年結轉收入編制。
第十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爭取在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預測下一年度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將有關材料報送市級國資預算單位。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按照市政府經濟發展規劃和市財政統一安排,審核所監管(所屬)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提出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提出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在每年11月底前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應按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監管審計支出、其他支出分類別、分項目編報。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統籌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照市級部門預算編制時間要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審核批準。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批復至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在收到批復后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調整與決算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負責征收,市級國資預算單位負責督促上繳,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直接繳入市級金庫。
第二十六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時,應填寫財政部門制發的《繳款書》,將本年度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在10月31日前足額繳入市級金庫。
第二十七條 對盈利較少、年應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不足5萬元的市級國資預算企業,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免繳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或市級國資預算企業在經批準的預算指標內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第二十九條 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可以考慮預算調整。增加支出,應當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彌補;調減收入,應當有相應壓縮支出的措施,并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詳細說明增支、減收原因。
第三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按照要求編制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經批準后,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批復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各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復的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后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定期對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也可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六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配合市財政局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十七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所屬)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八條 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市財政局會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除責令限期上繳外,還要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條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不按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征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年。國家、省、市出臺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