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6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9-08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工作規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8〕10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連云港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副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副秘書長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辦、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按照規定職責要求,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切實改進領導經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行政措施、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必須堅決貫徹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決定,認真落實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適時作出通報,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措施、規范性文件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措施、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征求意見。
行政措施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四、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方針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五、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行政措施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措施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辦。
二十六、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行政措施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縣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并認真督促解決。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違規接受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 議 制 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各縣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并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駐連部、省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重要規劃調整、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投資、重要獎懲等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五)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和秘書長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以上。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履行請假手續。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縣區政府負責人,一般不得請假,確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須向秘書長請假,并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三、市長、副市長召集并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市長批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召集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召集會議的市長、副市長批印。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工作,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或經市長授權,由常務副市長審定。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新聞報道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副市長審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承辦單位須每季度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申報,經會審后提出季度會議安排計劃,征求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后,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沒有列入計劃的會議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應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縣區政府的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合并的會議合并召開。
四十八、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參會人員應提前安排好工作,準時出席會議并嚴格遵守會場紀律,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章 公 文 審 批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市長簽發。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承辦單位每年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申報,經會審后提出全年規范性文件發文計劃,征求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后,印發實施。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由市長或者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一般事項由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秘書長簽發;轉發部門的文件,經分管副市長同意,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送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在呈簽和印發前,須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進行文字把關。
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凡專項工作部署、一般性工作安排、工作檢查、會議活動方案等事項,原則上以傳真電報形式發文;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可在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或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的字樣;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縣區政府發文,也不得要求縣區政府報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市政府辦公室對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的一般請示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對交辦的人民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要認真負責地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并答復。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加強政府部門作風建設,切實提高政府部門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六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縣區負責人到轄區分界處迎送。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在市內出差,照此原則執行。
六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活動要服從市委、市政府的統一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和縣區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不為部門和縣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二、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并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副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后,應把外出、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離連外出或休假,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請假,由所在單位將負責同志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外出。凡外出或休假的,應按批準天數返回,并及時銷假。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