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27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5-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6〕5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3號)(以下簡稱“兩個意見”),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切實加強和改進“先照后證”改革后的監管工作,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連云港市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3號)(以下簡稱兩個意見),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切實加強和改進先照后證改革后的監管工作,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任務
堅持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轉變市場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健全監管機制,努力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推動形成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2016年9月底前,要通過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
二、工作措施和內容
(一)嚴格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
嚴格按照我省已經公布的工商登記審批事項目錄實施審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其中涉及后置審批事項的,經營者領取相關許可文件、證件后方可經營。
(二)明確市場監管職責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審管分離的原則,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加強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地帶。工商部門負責對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并依法配合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無證經營行為的查處。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按照優先適用上位法和特別法的原則,由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業主管部門在其主管的行業、領域內,依法對擾亂行業秩序行為進行查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監管職責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統一市場監管、加強綜合執法的要求,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
(三)加強日常督查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先照后證改革要求,制定后續監管辦法,明確監管職責、監管依據、監管工作機制、信用監管措施、協調監管機制、救濟處理機制等。同時依據兩個意見所列附件和我省公布的工商登記審批事項目錄,制定監管責任清單,明確執法依據、執法層級、執法責任。包括:審批項目名稱、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書名稱、審批部門、審批監管和行業監管主體責任、法律依據等。建立科學、規范的抽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采取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飛行檢查、專項督查、專項審計、專項整治、事后稽查和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監管水平。各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及時化解市場風險,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種類和性質,依據各自職能共同參與處置。
(四)加強部門聯動監管
1.構建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充分發揮市場監管信息平臺與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重要作用,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對市場主體的許可信息、監管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實現實時共享、無縫銜接,切實保障部門間證照銜接、聯動監管和執法協作。
2.工商部門履行雙告知職責。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工商部門要按照我省已經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并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審批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在辦理登記注冊后,工商部門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將涉及審批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上傳至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審批部門應及時登錄、認領、下載,主動做好行政指導,并將其納入審批、監管范圍。
3.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門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真履行自身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的法定職責,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其他政府部門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誠信連云港網、部門政務網站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各級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共享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由工商部門統一歸集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及時推送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4.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的《關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行賄犯罪檔案等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2016年年底前,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全市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
三、實施步驟和時間
為了全面完成省政府制定的既定目標,確保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順利啟用,此項工作分四步實施:
(一)組織籌備階段(2016年4月至6月上旬)
市工商局完成市級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軟件安裝任務;市政務辦督促市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推進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啟用工作;市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對接的內設機構,明確專人維護和使用該平臺。2016年6月上旬組織召開全市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動員大會,各縣區要相應召開專題會議,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市工商局組織開展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業務培訓,市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派出懂業務、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參加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學習,掌握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市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區要確定上報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清單,確保5月底前完成市本級以及各縣區相關部門授權、數據導入。
(二)啟用運行階段(2016年6月份)
市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啟用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市工商局及時將涉及審批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上傳至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市各審批部門及時登錄、認領、下載市場主體信息,主動做好行政指導,將市場主體納入審批、監管范圍。市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事中事后監管法定義務,向市工商局報送各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辦法、履職清單,確保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責任清晰、監管措施有力,形成相互協同的監管體系。縣、區完成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軟件安裝任務,并開展軟件培訓。
(三)問題反饋階段(2016年7月份)
2016年7月1日縣、區正式啟用 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凡已列入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所有職能部門新增的發照發證、監管、處罰等信息都應當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進行推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啟用后,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就信息推送、軟件功能和監管效果等方面提出具體的業務反饋意見;工商部門負責收集問題需求,及時向省工商局反饋意見和建議,加快系統升級改造,盡快實現相關信息在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和各部門業務審批系統之間的自動傳遞,不斷完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軟件的使用效能。
(四)督查完善階段(2016年8月至9月份)
市工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實施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改革各項工作平穩、有序、落地。8月份對各縣、區工作情況、特別是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使用情況進行督查;9月份組織召開市級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對市各職能部門工作情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市工商局要根據督查情況,會同縣、區政府和市相關部門深入分析問題原因,制定并落實改進措施。
四、實施保障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先照后證改革領導和協調機制,強化組織保障、機制保障、經費保障。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區具體落實措施,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籌推進機制,確保按照序時進度落實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二)強化責任意識。雖然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或轉移,但各職能部門事中事后監管的法定職責和法定責任主體并未取消,仍然承擔著指導、監管的職能和責任。市各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內容和完成時限,抓好各項工作。各縣、區要切實落實好承接下放事項的審批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監管風險監測研判,不斷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區域性、行業性及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區和市各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學習 兩個意見的新要求和新理念,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參與,形成理解、關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和輿論環境。
(四)強化監督問責。各級政府要綜合運用監察、審計、督查、行政復議等方式,加大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以及地方政府長期不能有效制止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