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1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7-1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機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5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和市政府《關于依照行政許可法清理現行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意見》(連政發[2003]209號)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我市市本級(含駐連部省屬相關單位)現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認真、全面地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經市政府確認,具備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的共76家(具體名單附后),其中法定行政機關50家,法定授權組織25家;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5家(具體名單附后),現予以公布。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機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和市政府《關于依照行政許可法清理現行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意見》(連政發[2003]209號)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我市市本級(含駐連部省屬相關單位)現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認真、全面地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經市政府確認,具備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的共76家(具體名單附后),其中法定行政機關50家,法定授權組織25家;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5家(具體名單附后),現予以公布。
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職責,加強具體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執法隊伍和機構建設,并抓緊建立與實施行政許可有關的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除本通知中經市政府確認公布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和單位均不得再實施行政許可。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和其他監督機構要嚴格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不具備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繼續實施行政許可的以及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在我市得以順利實施,為我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附件:連云港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名單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連云港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
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名單
一、法定行政機關(50家)
贛榆縣人民政府 東海縣人民政府 灌云縣人民政府 灌南縣人民政府 新浦區人民政府 海州區人民政府 連云區人民政府 安全局 財政局 城管局 地稅局 房管局 連云港工商局 公安局 廣電局 規劃局 國稅局 國土局 海洋與漁業局 環保局 計委(信息產業局) 建設局 交通局 教育局 經貿委 科技局(知識產權局) 港口管理局 勞動局 林業局(綠化委) 物價局 計生委 民政局 農業局 人防辦 人事局 水利局 司法局 外經貿局 衛生局 文化局(新聞出版局) 藥監局 質監局 宗教局 連云港海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連云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體育局 糧食局 統計局 人民銀行
二、法定授權組織(25家)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連云港銀監分局 拆遷辦 地震局 煙草局 旅游局 農機局 氣象局 檔案局 江蘇船檢局連云港檢驗處(連云港漁港監督處) 漁業無線電管理站 水產品質量監測中心 地方海事局 纖維檢驗所 林業技術指導站 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 邊防支隊 運管處 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漁政監督支隊 醫療保險管理處 農業機械監理所 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交巡警支隊 消防支隊
三、受委托的行政機關(5家)
委托機關:市人民政府
受委托機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國土局 水利局 海洋與漁業局 外經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