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4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10-15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違法開山采石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22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開山采石綜合整治工作,全面徹底清理整治違法開山采石行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限制開山采石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違法開山采石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開山采石綜合整治工作,全面徹底清理整治違法開山采石行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限制開山采石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地丘陵必須嚴加保護,嚴禁違法開山采石及其他破壞礦產資源行為。
二、未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采挖礦、石、砂、土等礦產資源的活動。
三、從2004年10月20日開始,市國土、公安、環保、林業、工商、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將組成聯合執法隊,對市區開山采石企業逐一進行行政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開山采石及其他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對違法開山采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處罰。
四、向開山采石企業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公安部門核定的計劃供應爆炸物品。對予以關停的采石企業,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計劃,收回核發的有關許可證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單位不得再向其提供爆炸物品,供電單位不得向其提供相關用電,任何單位不得向其轉供相關用電。
五、對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經確認關停的廢棄采石塘口范圍內設立的從事石料加工、貨料攪拌等與開山采石相關經營業務的企業,全面進行清理整頓。清理整頓期間,相關企業必須向市國土資源、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所有合法的文件資料,經市國土資源、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后,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從事開山采石等相關活動,市國土、公安、環保、林業、工商、供電等部門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配合開山采石綜合整治行動。對綜合整治期間消極應付、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充當違法采石“保護傘”、影響惡劣的各級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員,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