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005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1-01-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規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1〕1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規則》已經市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公文處理工作,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和質量,按照精簡環節、權責一致、提高效率的原則,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江蘇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指公文包括: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含市開發區管委會、徐圩新區管委會、云臺山景區(科教創業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縣區)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以及市其他單位向市政府報送的含有請示內容的文件,國務院及辦公廳、省政府及辦公廳和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需貫徹落實的文件,不相隸屬機關發至市政府需提出辦理意見的函件;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第三條公文處理工作遵循及時、高效、規范、準確、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公文報送
第四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采取規范的上行文格式,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題詞、印發機關、印發日期等組成部分必須完整,不得以內部呈批件、白頭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報送,不得一文多送。請示性公文還需標注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人應為發文單位的經辦人員。
第五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如主要負責人長期外出(3個月以上),應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并在報文時予以說明。
第六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只能用“請示”、“報告”和“意見”三個文種。請求市政府批復、指示的事項必須以“請示”上報,請示事項應一事一報。“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七條市政府各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充分協商,與相關部門會簽或聯合行文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協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
第八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重大突發事項以及部分涉外事項除外。
第九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實事求是地標注緊急程度。自公文送達之日起,一般事項應留出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間,確需3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標注為“急件”;緊急事項應留出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間,確需2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標注為“特急件”;特別緊急的事項,應注明時限要求,并事先與市政府辦公室溝通說明。
第十條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通過市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個別不宜電子傳輸的公文,可通過機要交換渠道報送或由來文單位派人直接送達。公文正文和附件原則上應同時報送,特殊情況,附件須在正文報送后2個工作日內送達。
第三章收文辦理
第十一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報請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公文,立即進入辦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市政府辦公室對審核通過的下級來文和需貫徹落實的上級來文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原則上只呈送給一位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簽批;如涉及多位市政府領導,根據文件實質內容,按照“以事為主”的原則呈送給其中一位副市長(市長助理)或常務副市長簽批。重大事項呈報市長簽批。簽批領導應明確簽署辦理意見,需轉部門承辦的文件,應明確承辦部門和辦結時限,需由多個部門承辦的,應明確一個主辦部門。
第十三條市政府領導同志明確要求落實或研究處理的批示件,承辦部門、縣區應抓緊辦理,在3個工作日內以規范的上行文格式向市政府報告。領導同志批示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其他部門溝通協商,及時匯總辦理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以規范的上行文格式向市政府報告,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報告辦理情況的,承辦部門、縣區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并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為公文辦結:
(一)已按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認真承辦,公文處理程序已履行完畢并有辦理結果。
(二)請求市政府批復的請示已作出明確批復或領導已有明確意見并答復報文單位。
(三)呈閱件在規定傳閱范圍內傳閱完畢。
第四章發文辦理
第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公文時,須同時提供代擬稿。文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工作職責的,主辦部門應提前組織會簽。政策性、規范性文件文稿須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并簽署意見。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縣區政府發文,也不得要求縣區政府報文。
第十六條市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向上級機關呈報的公文,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審閱后,報市長簽發。
第十七條以市政府名義發文,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簽發;重大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審閱后,報市長簽發。
第十八條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審閱后,由秘書長簽發。其中,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一般事項由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秘書長簽發。
第十九條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在呈簽前,須經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進行審核把關,并提出呈簽意見。
第二十條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發的文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對外公開。
第五章督辦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要建立健全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公文處理工作機制,進一步做好公文報送和承辦工作,切實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行政執行力,為政府高效運轉、科學決策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跟蹤督辦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公文處理情況,定期通報公文處理情況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辦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各部門公文處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全市軟環境考核,凡在公文處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則或承辦工作不符合要求、未在規定時限內上報辦理情況的,將在全市軟環境考核中進行扣分。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出現嚴重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