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6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10-28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8〕12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發〔2008〕128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實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連云港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市區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家庭(以下簡稱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住房發展規劃,編制市區廉租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投資、用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稅務、物價、統計、總工會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滿足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并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實行應保盡保。廉租住房制度優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因市政建設、城市公益性項目建設和舊城改造拆遷被征收個人住宅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優先提供廉租住房。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納入對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各相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為主,以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家庭按保障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門應做好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對象的服務工作,免費為保障對象提供廉租住房租賃信息。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租住單位或者政府提供的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核減。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只能選擇以上保障方式中的一種。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不超過市區人均住房面積的50%。即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建筑面積標準為1口人戶28平方米,2口人戶40平方米,3口人以上戶50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家庭每人12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5平方米,1口人戶按2人計算,2—3口人戶按實計算,4口人以上戶按4人計算。
第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后執行。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市區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確定。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房屋來源和保障資金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改建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于國有資產,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地區可相對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新建廉租住房的計價成本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計算。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將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規模,可適當提高比例,并按照出讓宗地進行核算提取。計提方式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長期、穩定、有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制度。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其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當專項用于購買和建設廉租住房、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公房租金核減以及租賃住房管理開支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水平及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等情況合理編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且居住3年以上;
(二)市民政部門、總工會認定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和特困職工家庭連續在1年以上;
(三)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第十九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請家庭的現有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含房改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原住房;
(四)拆遷安置待入住的住房。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準入核準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家庭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原因;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交的相關材料。初審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填寫《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審批表》,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在所屬社區或者單位內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復核。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核,并會同區民政、總工會以及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經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在《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經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四)登記。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市民政、總工會、財政、監察等部門對申請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可在市場上承租適當的住房,與出租人簽定住房租賃合同,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按時按標準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租賃住房補貼原則上每季度發放一次。
第二十三條 對準予實物配租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住房狀況、租金標準、物業服務、退出條件及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準予實物配租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按時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條 對準予租金核減的住房困難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通知書,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房屋租金核減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一次租金核減家庭租金核減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對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積超過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可以適當減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公有住房部分的租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每年年底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租住直管公房的應當向市直管公房管理處申報。街道辦事處、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市直管公房管理處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按時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
第二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者直管公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第三十條 享受實物配租或者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因不符合條件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提高租金,可按當地市場租金水平收取;
(二)由承租人按政府規定的價格(參照市場價格)購買。
承租人拒絕接受前款所列處理方式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發布的《連云港市市區廉租住房建設租賃管理辦法》(連政發〔1999〕61號)、《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廉租住房貨幣配租和公房租金減免實施辦法》(連政發〔2002〕2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