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03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3-02-17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3〕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7日
連云港市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行屬地管理、以塊為主、政府牽頭、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各區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管委會)在其管轄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管、公安、國土、規劃、建設、住房、交通、水利、林業、工商、衛生、文化、環保、監察、法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管轄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場和所屬相關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管轄范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鄉鎮、街道、場和所屬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巡查和管控措施,開展巡查管控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組織或者責成相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協調處理因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社會穩定和治安等問題。
(四)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目標。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未取得、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限的違法建設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并對從事違法建設施工的個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處理。
國土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非法改變土地用途從事違法建設的行為。
規劃部門負責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合各區政府(管委會)和執法部門做好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查處違反施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和建筑工程質量等方面的違法建設行為。
住房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和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
交通部門負責查處位于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查處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林業部門負責查處擅自毀壞林地從事違法建設的行為。
工商、衛生、文化、環保等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對利用違法建設、擅自改變住宅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核發有關證照,已核發的應當依法予以注銷、吊銷。
監察部門負責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法制部門負責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規范性文件審核、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通訊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不能提供房屋合法證件的,不得辦理報裝手續;已辦理報裝手續的,接到相關執法部門配合查處違法建設的函后,7個工作日內取消安裝手續。
第三章 巡 查
第七條 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鄉鎮、街道、村莊、社區組成的管控網絡,劃定責任單位和責任區域,提高管控效率。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接處制度,加強對城區主次干道兩側巡查力度。
第九條 市應急便民服務指揮中心應當安排信息采集員加強巡查,發現違法建設按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及時分解任務至各有關單位和部門。
規劃部門應當嚴把建設工程驗線、核實關,發現問題及時函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國土、交通、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巡查管控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
第十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及時發現和制止小區內違法建設,禁止無合法建設手續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員等進入小區。
第十一條 巡查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報告,并采取影像記錄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發現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時登記并跟蹤監控。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二條 在建違法建設一經發現,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制止;繼續施工的,區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對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安排專人實時監控,防止突擊搶建。
第十四條 違反規劃方面法律法規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或者責成相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反土地、住房、水利、交通、林業等方面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相關執法主體依法強制拆除;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違法建設在房屋征收時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屢拆屢建、擅自拆除封條繼續建設、暴力抗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各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監察、城管、公安、國土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
各區政府(管委會)相應成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委員會和辦事機構。
第十八條 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聽取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匯報,討論季度拆違計劃,研究決定重大拆違事項,協調處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事宜。
建立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事機構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通報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將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列入各級政府(管委會)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考核目標,建立目標考核和責任制度,逐級簽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目標責任狀》,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具體辦法在《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目標責任狀》中明確。
第二十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
任何組織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當事人收取違法建設保證金等費用,默認、放任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市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督查、通報。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市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對重視不夠、查處不力、違規審批、放任和庇護違法建設的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停職、降職、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并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誡勉談話、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函告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上級監察部門。責任單位和監察部門接函后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函復處理結果;20個工作日內未接到處理結果的,可在逾期后的3個工作日內呈交市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新海新區、連云新城指揮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8日頒發的《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連政發〔2005〕93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