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63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09-0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4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15〕140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7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江蘇省信訪條例》《江蘇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總的目標和任務,是以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為根本,依法按政策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努力做好政策宣傳和情緒疏導工作,化解信訪矛盾,促其停訴息訪。
第三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主要是對原處理(復查)意見圍繞下列內容重新審核認定:
(一)基本事實是否清楚;
(二)適用法規政策是否恰當;
(三)辦理程序是否規范;
(四)意見結論是否公正。
第四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堅持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實事求是,公正公平,重證據,重調查;
(三)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主管部門在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中的職責:
(一)依法受理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的信訪復查(復核)申請;
(二)承辦本級政府或信訪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委托的、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復查(復核)事項;
(三)按照程序迅速開展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
(四)在規定期限內形成書面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并以公文形式報送同級政府或信訪部門;
(五)參加信訪部門組織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會辦會;
(六)負責對信訪人進行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信訪部門在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中的職責:
(一)代本級政府接收信訪人復查(復核)申請,初步審查,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訪人;
(二)填寫《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托書》,連同信訪人提供的材料,及時委托主管部門辦理;
(三)對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或重大、疑難的信訪事項,牽頭組織會辦或會同職能部門到實地進行勘查調研;
(四)及時督促和提醒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形成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
(五)審核與整理主管部門形成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擬制規范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
(六)組織召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會議,集體研究和會商初步形成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
(七)將經過集體研究和會商過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呈送政府領導簽發,正式發文后送達信訪人;
(八)開展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業務培訓,對本級職能部門和下級信訪部門信訪復查(復核)工作進行指導、講評、通報、督查;
(九)對拒不受理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不按規定時間、規定程序進行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拒不執行復查(復核)意見的,提出改進工作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的條件
第七條信訪人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應依法逐級提出。
第八條信訪人要認真填寫《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書》,同時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信訪申訴材料;
(二)有權處理機關的答復意見書。如申請復核,還要提供復查機關的復查意見書;
(三)《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書》,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基本情況,申請事項及不服原處理(復查)意見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簽名及時間等;
(四)信訪人身份證復印件。如集體訪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需提供5人以上身份證復印件;
(五)支持信訪人復查(復核)請求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信訪部門或有權處理的主管部門,要對信訪人復查(復核)請求及其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受理:
(一)申請人是不服原處理(復查)意見的信訪人。如不是原信訪人,必須出具原信訪人的書面委托書;
(二)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的受理范圍;
(四)原處理(復查)機關已經形成了實質性的處理意見,而且申請復查(復核)事項與原處理(復查)事項相同;
(五)申請材料齊全且內容完備;
(六)申請事項不能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訪事項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二)信訪事項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經作出處理并有明確結論,信訪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的;
(三)提出復查(復核)申請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信訪人在復查(復核)申請中提出超出原處理(復查)意見范圍的新訴求。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一般不進入復查(復核)程序,或者暫緩受理:
(一)信訪訴求明顯有理的。應協調和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盡快解決信訪人合理訴求;
(二)信訪事項比較簡單,能夠通過協商、調解得到解決的;
(三)信訪事項正在辦理過程中的;
(四)信訪事項尚無明確處理意見或結論的;
(五)信訪事項屬于檢舉揭發類,或者屬于批評、建議類的;
(六)信訪事項與政府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無關,或者無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的;
(七)同類型信訪事項,已經作出過復查(復核)意見的;
(八)信訪人提供材料不齊全的。
第十二條信訪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復查(復核)申請是否受理,要及時告知信訪人。能當場告知的要當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要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屬于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信訪事項復查工作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申請。信訪人在收到原處理意見書30日內,向作出處理意見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查申請,填寫《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材料。
(二)受理。信訪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查信訪人復查申請及提交的材料,1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訪人。對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屬于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熱點、焦點問題,帶有一定共性、容易引起連鎖反應的問題,擬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及時向上一級信訪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并將信訪事項相關材料抄送上一級信訪部門或主管部門。
(三)委托。信訪部門受理的信訪復查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進行委托辦理。
(四)開展信訪事項調查。主管部門收到本級政府或信訪部門代表本級政府的委托后,要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事項迅速開展復查。
根據信訪問題復雜程度、難易情況等,可采取向原處理機關詢問情況、查閱材料,直接向信訪人了解情況,向案件知情人了解情況并做筆錄,查看原始檔案材料,現場勘查,邀請專家論證,召開座談會、研討會、會辦會等方式進行信訪調查。如有必要可以組織聽證,也可以商請信訪部門牽頭,組織多個相關部門聯合進行信訪事項調查。
(五)作出復查結論。主管部門在信訪事項調查的基礎上,作出對原處理意見予以維持,或者變更原處理意見,或者不支持原處理意見的結論。凡是變更原處理意見或不支持原處理意見的,要告知原處理機關并說明理由。
(六)擬制復查意見書。主管部門草擬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經本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加蓋公章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本級政府或信訪部門(主管部門自辦的不需要報送)。
(七)審查和整理復查意見書。信訪部門收到主管部門草擬的復查意見書后要進行審查和整理,如果是向多個部門委托的,要對各部門草擬的文本進行整合,制作規范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
(八)上會討論研究。受本級政府委托,信訪部門召集承辦信訪事項復查的主管部門、原處理機關、法制部門、相關專家等,召開信訪事項復查工作會議,對信訪部門制作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進行會商討論,提出進一步修改完善意見,并確定是否可以出具該意見書。
(九)審核簽發。市信訪部門依據市政府授權,依法審核簽發。
(十)送達信訪人。復查機關或指定機關應在領導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將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當面或通過郵寄方式送達信訪人,耐心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促其停訴息訪。
(十一)抄送相關單位。將復查意見書送達信訪人的同時,信訪部門或主管部門將復查意見書抄送上級有關部門和原辦理機關。
(十二)錄入信息系統。信訪部門或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將復查意見書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十三)歸檔。信訪部門或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整理裝訂復查事項的各種材料文書,制作規范的卷宗并歸檔。
第十四條信訪事項復核工作參照復查工作的流程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9日印發的《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連政辦發〔2006〕1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連云港市信訪局負責解釋。